許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4刑初245號
2025年10月28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5〕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某、檢察官助理周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許某至全椒縣十字鎮(zhèn),從窗戶翻入被害人任某辦公室,盜走兩條黃山(徽商新世界細支)97S硬盒香煙、一臺筆記本電腦。經(jīng)全椒縣煙草專賣局認定,被盜的兩條黃山(徽商新世界細支)97S硬盒香煙市場零售指導價為2000元。
2025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許某再次至全椒縣十字鎮(zhèn),從窗戶翻入被害人高某辦公室,盜走辦公室抽屜內(nèi)的2000元現(xiàn)金、13枚銀元。經(jīng)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該13枚銀元為當代非文物。
2025年7月3日,被告人許某于安徽省全椒縣十字鎮(zhèn)內(nèi)被偵查人員抓獲歸案。歸案后,許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具有累犯、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拘留證、逮捕決定書、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指認照片、發(fā)還清單,卷煙價格證明及情況說明、價格認定結論書,辨認筆錄,監(jiān)控視頻,證人趙某、黃某、陸某、朱某的證言,被害人高某、任某的陳述,被告人許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許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6月28日,被告人許某將其中的三枚銀元以1900元的價格賣給趙某,被公安機關追回一枚。經(jīng)公安機關扣押起獲11枚被盜銀元,返還被害人高某。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親屬退出違法所得5900元。公訴機關調(diào)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部分贓物被起獲返還被害人,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調(diào)整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許某已退出的贓款五千九百元,分別返還被害人任某二千元、高某三千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宗文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季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