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6刑終99號
2025年10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審理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5年8月5日作出(2024)皖0621刑初648號刑事判決。邵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腥嗣駲z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紅軍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邵某及其辯護人代根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被告人邵某系淮北市供電公司外聘駕駛員,與在淮北市供電公司車管中心工作的被害人唐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相熟。2020年初至2022年1月,邵某先后虛構其可以找淮北供電公司系統(tǒng)相關領導XXX等人幫助唐某操作供電公司變電所保潔、更換變電柜、更換變電所電纜、采購電線桿、梧桐路綠化、新裝電纜綠化及打地坪、新建變壓器、更換電表箱、淮北市計量電表箱和效驗等項目獲取利潤,以需要向相關領導送禮、請領導吃飯唱歌、送過節(jié)費等理由,陸續(xù)通過微信轉賬、收取現(xiàn)金等方式騙取唐某錢款共計2028640元。案發(fā)至今,邵某未歸還上述錢款。
另查明,2022年7月21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在淮北市供電局將被告人邵某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立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受理案件情況。
2.戶籍信息:載明被告人邵某的年齡等身份情況。
3.到案經(jīng)過:2022年7月21日15時,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在淮北市供電局將被告人邵某抓獲到案。
4.前科情況核實證明:被告人邵某無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5.微信支付交易明細:①邵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邵某微信Sw134709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間交易情況,2019年7月至2022年期間,邵某微信接收唐某轉賬共計958400元,支出給唐某共計132620元,扣除支出,共計接收唐某轉款825780元。
②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唐某微信七137056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2日期間交易情況,與邵某之間的交易情況同邵某微信交易一致。
③邵某與羅某等人微信交易明細,證明邵某與羅某等人微信交易情況,其中,為KTV經(jīng)理,邵梓宸是邵某的女兒,陳倩倩與邵某系朋友關系,在案發(fā)期間,邵某向上述微信存在大額轉賬的情況。經(jīng)統(tǒng)計,2019年至2022年,邵某在KTV及煙酒店消費598783元,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3月12日給邵梓宸轉賬共計73030元,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29日給陳倩倩轉賬共計22021元等。
綜合邵某微信,自2019年至2022年,邵某收入基本來自唐某,其它收入項較少,收到唐某轉賬后,大部分在短時間內支出;結合證人鄭杰、孟琪、趙龍等人證言,其收到唐某轉款后在KTV內予以消費。
6.銀行卡交易明細:①邵某工商銀行交易明細,自2005年至2023年8月28日,標注“工資”顯示邵某每月工資二三千元;2005年至2020年3月,邵某卡內顯示僅有工資收入,無大額消費;自2020年3月開始陸續(xù)卡存大額現(xiàn)金,出現(xiàn)大額支出;2021年12月份之后,卡內無卡存現(xiàn)金,無大額消費。
②唐某、李晴、唐芳、唐素云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在案發(fā)時間段,上述銀行卡大額取現(xiàn)的情況,取款金額共計1193000元。與唐某陳述取現(xiàn)時間、金額能夠相互印證。
7.票據(jù):唐某購買超市購物卡價值2000元。
8.微信聊天記錄:唐某與邵某微信聊天情況,在聊天過程中,邵某通過微信向唐某發(fā)送變電所定位,并告知唐某上述定位地址分別為況樓變電所、趙集變電站、青龍山變電站等;聊天記錄中,邵某通過微信跟唐某說自己在跟李斌吃飯,陳書記和沈局長等;存在唐某向邵某轉賬后,邵某多次向唐某發(fā)送吃飯喝酒的照片等情況;在聊天過程中,唐某多次提到“沒有錢,向他人借”其他聊天及轉賬情況與唐某陳述基本一致。
9.談話錄音錄像:在錄像視頻中,可看到唐某將賬本拿給邵某看,邵某自己翻看賬本,唐某提到錢是經(jīng)邵某手送給領導的,可看到邵某有點頭的動作,并說咱倆你知我知就管了。唐某多次提到將200多萬元交給邵某,邵某送給領導,邵某一直說“該怎么弄怎么弄。該跑跑,看能跑到哪一步”等。
電話通話錄音:唐某與邵某的通話錄音中,唐某與邵某多次提到“簽合同,電表箱柜子錢,校驗、綠化、地坪合同,保潔項目”,邵某提到“找沈晨(回子)、黃禮祥、高麗簽合同,打錢”幫唐某落實項目,告知唐某錢款就到了;唐某說“我算了一下,微信還有現(xiàn)金一共給你200多萬了,那個票下來后,我能不能多拿點,把錢先還給人家呢?”邵某說“到時候再說吧,別說那些,你自己弄吧,我不問了。”邵某說“……他直接說大潤發(fā)的卡?!碧颇痴f“大潤發(fā)的二千是不?”邵某說“二千塊錢卡…...唐某提到給“咱給沈晨送禮,他不能收了錢不干活啊,向黃禮祥要錢”,邵某回復“不可能,不可能”,在唐某要去找沈晨、黃禮祥要錢的時候,邵某比較急躁,說“關系都不錯,關系在這呢,你不能這樣”,其多次告知唐某找高麗簽合同,黃禮祥打款了,但后續(xù)又以高麗忙,黃禮祥不給弄等理由一再拖延;唐某說“我是沒錢了,借不來錢?!鄙勰场霸鄱蓟◣装偃f了,還在乎這三千、五千的”等。
10.通話記錄詳單:載明唐某1370561****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5日通話情況,其中與XXX號碼(邵某使用)有大量通話記錄。
11.唐某提供其貸款記錄及向個人借款的聊天記錄:證明在案發(fā)時間段多次向他人借款,其中李晴與微信進程“淡淡清香”2021年9月20日聊天記錄“您建營哥(唐某)晚上吃飯來,說錢不夠”,2021年10月24日“吃飯錢結了,又唱歌去了”“娟還能再轉5000不,他講的今天晚上人多,怕不夠”;與邵某向唐某說請人吃飯唱歌的理由印證。
12.辨認筆錄:梁婷婷辨認出,邵某就是其在筆錄中提到的“邵某”。
13.私營企業(yè)注冊信息查詢單:安徽昊芊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居,2020年8月10日成立,2022年11月2日注銷?;幢卑坌胚_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晴,2020年6月28日成立,2024年1月18日注銷。二公司經(jīng)營場所均在唐某的戶籍所在地。
14.相山區(qū)民事判決書: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判決邵某償還崔海峰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
15.被害人唐某陳述:其來報案,其被同事邵某以介紹項目為由詐騙了。其是2007年到淮北市供電公司車管中心上班的,邵某是2018左右進入供電公司車管中心上班。認識邵某是其堂哥給介紹的,交談中邵某給其說過他是省供電公司領導姬書軍介紹過來的,淮北市供電公司進來開車需要有擔保人,邵某的擔保人是淮北市供電公司新能源部門主任劉偉。2019年7月到9月邵某陸續(xù)向其借了6000元,一直沒有還。2019年9月底邵某說劉偉主任講吃飯錢就不報銷了,有個光伏項目給他做,讓他去找李淮海談談,邵某給其說當初飯錢是其墊的,項目就給其做,這事他來給其促成,他欠其的錢就不還了。2019年12月,其看邵某一直不還錢,就同意做他說的光伏項目了。邵某打微信電話給其,電話中邵某告訴其這個光伏項目設備維護費用一年是15萬,可以簽四年的合同,利潤是一年5萬元,四年下來其能掙20萬元,邵某說這個項目在2020年2月左右可以簽合同。之后邵某又說可以給其介紹變電所的保潔項目、變電所的柜子項目、變電所電纜項目、梧桐路綠化打地坪項目、采購一批電線桿項目、更換四個變電所電纜項目、劉橋新建變電所電纜、綠化、打地坪項目、濉溪縣劉橋新建變電所五個變壓器項目、廣告項目、電表箱項目等等項目。從2019年12月28日開始,邵某多次說需要請李淮海吃飯談談項目的事情,每次吃完飯就要再去娛樂場所KTV消費,邵某說當天吃飯需要多少錢,唱歌需要多少錢,讓其用微信轉給他,其很相信就把錢都轉給他了。邵某給其說的吃飯地點是萬馬銀座,唱歌地點是曼哈頓。期間其有過想要參與進去一起吃飯唱歌,邵某說其出面不好,不想讓李淮海知道,都是一個工作單位的、有什么影響之類的話,其就打消了念頭??旌灪贤臅r候,邵某給其說劉偉主任講,光伏維護項目不掙錢,這個合同就沒簽,邵某講后期還有項目可以做。
(1)2020年2月,邵某說李淮海幫他操作一個供電公司四十多個變電所的保潔項目。他說保潔項目上一個合同在2020年9月到期,邵某說他去李淮海辦公室談過保潔項目了,李淮海同意等上個合同到期后把保潔項目給他做。邵某說李淮海問他要6萬元錢來操作保潔項目,讓其準備6萬元現(xiàn)金,其要給他轉賬,他說不行只能要現(xiàn)金。2020年2月12日其用其的工商銀行卡取款2萬、建設銀行卡取款1萬、農(nóng)業(yè)銀行取款3萬共取了6萬元現(xiàn)金。2月12日傍晚,其和邵某一起到華松時代南區(qū)其家小區(qū)北門門口,其給妻子李晴打電話叫她把其取好的現(xiàn)金送到門口,李晴拿現(xiàn)金出來后一起交給了邵某,錢是一萬一沓,共6萬元,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邵某說他現(xiàn)在就把錢送往李淮海辦公室,然后他就走了。當天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6萬元交給李淮海了,李淮海讓注冊一個能做保潔的公司,方便以后簽合同,邵某讓其把注冊資金寫大點,好顯得公司有實力。2020年6月,其和李晴-起在市場監(jiān)管局網(wǎng)上注冊了公司,公司名稱是“淮北佰信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晴,經(jīng)營范圍是機電設備安裝、市政、消防、店里、環(huán)保、園林、建筑勞務分包等等,注冊資本寫的是3000萬元,公司注冊完成日期是2020年6月28日。
(2)2020年3月,邵某說李淮海又幫他操作一個更換變電所共22個變電柜的項目,他說這個項目也給其做,用其公司的名義來承包這個項目,柜子由他來聯(lián)系廠家安裝,這個項目下來利潤大概40萬,讓其拿3萬元操作費。2020年3月18日,其用其的徽商銀行卡在銀行取3萬元現(xiàn)金,2020年3月18日傍晚邵某來華松時代南區(qū)西門,其把取好的現(xiàn)金3萬元交給了邵某。事后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辦好了,錢已經(jīng)送到了清荷園小區(qū)的李淮海家中。2020年3月23日,邵某說變電柜項目需要給廠家交押金3萬元,這個事他說是李淮海給他打電話說的,變電柜的廠家來了,在李淮海辦公室要的3萬元現(xiàn)金。2020年3月23日其用其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取現(xiàn)金2萬,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把3萬元現(xiàn)金錢交給邵某。當天邵某給其打電話說辦好了,錢交給廠家了。
(3)2020年3月,邵某說省供電公司領導姬書軍給他打電話講淮北市供電公司李淮海那里有四個變電所電纜需要更換,分別為朱莊變電所、鐵佛變電所、趙集變電所、四鋪變電所,說姬書軍讓他找李淮海要四個變電所電纜項目,利潤大概180萬,電纜采購有李淮海來操作,采購好由其來找工人施工,邵某說姬書軍講直接拿10萬元去找李淮海操作就行了,讓其準備好10萬元。2020年3月30日,其讓其二姐唐素云取10萬元現(xiàn)金借給其,唐素云把10萬元現(xiàn)金送其家中。2020年3月30日晚上大概10點,邵某來到華松時代南區(qū)西門,其與邵某見面后他讓其和他一起步行走到現(xiàn)代花園附近交通銀行,這里離清荷園小區(qū)很近,其把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拿著錢走了,說是去李淮海家中。過了20分鐘左右邵某回來了,說事給其辦成了,李淮海講大概在2021年11月到期簽合同更換四個變電所的電纜。2020年4月李淮海調走之后,從蚌埠調來的沈晨接替了李淮海副總的職位。2020年5月19日晚上8點,其給邵某打了微信電話,邵某拒接后給其回了過來,說他在和李斌(淮北市供電公司計量部門主任)、陳書記(淮北市供電公司計量部門書記)、沈晨副總一起吃飯。
(4)2020年6月5日9點,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沈晨讓他陪著一起去合肥,開沈晨的私家車到合肥辦點事,邵某說他也給姬書軍打過電話問了,姬書軍安排油費由邵某出,邵某讓其給轉他5000元這都是為了其的項目。2020年6月5日18點,邵某打微信電話說到合肥了,姬書軍和沈晨在一起講有一批電線桿更換項目2021年到期給他干,邵某說這個項目他也給其,叫其投資就行了,邵某說油錢沒花完剩3000元退給其。6月6日8點其微信收到邵某的3000元轉賬。2020年6月13日19點,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沈晨送他一塊手表,就是想讓他給開車,他沒有同意,邵某說一會拍給其看看這個手表怎么樣。掛完電話,邵某微信發(fā)來一張帶手表的圖片。6月14日16點,邵某說他陪沈晨在臨渙鎮(zhèn)喝茶,讓其給他轉5千元。6月14日17點其用微信給邵某轉賬1300元、700元,他讓其再轉點,其回復他別急,其在等別人給其轉呢,之后他給其回復說從茶樓走了,沈開的車。6月19日上午在淮北市供電公司車管中心七號樓車隊,邵某說沈晨讓他陪同一起去合肥一趟,邵某讓其給他轉2000元,下午4點邵某微信給其發(fā)來一張圖片,說在萬福家園北門等沈晨呢。16點33分其用微信把2000元轉給了邵某。
(5)2020年6月24日10點,邵某給其發(fā)來幾張變電所維修路面的圖片,其給邵某撥打微信電話,問他發(fā)的照片什么意思,邵某說沈晨有個打地坪的項目,他給姬書軍聯(lián)系過了,這個項目很簡單,自己做不了能外包給別人,邵某說他和沈晨聯(lián)系一下,叫這個項目也給其做,其說那你問吧。10點53分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問好了,打地坪總造價20萬,利潤大概8萬,他說要做的話拿2萬元就可以操作了。當天其用其的徽商銀行卡取了兩萬元現(xiàn)金,然后給邵某打電話說錢準備好了,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等他。邵某開著公車皖F399**來到約定地點,其把2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說放心吧這事給其辦好,馬上給沈晨送辦公室去。6月28日20點,邵某微信打電話讓其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發(fā)給他,說沈晨要看看能不能做打地坪項目。21點,其把注冊好的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弄成電子版發(fā)給了他。2020年6月29日21點,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沈晨看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了,講沒有資質,做不了打地坪,讓解決一下資質問題。其讓他找姬書軍幫忙,當天晚上邵某回微信電話說問過姬書軍了,姬書軍講資質問題他來解決。
(6)2020年6月底或7月初,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省供電公司姬書軍有個采購一批電線桿項目,可以用其的公司名義做,不需要實際投資,2021年到期可以做,利潤是兩輛奔馳300。姬書軍在省供電公司的工作就是負責全省供電公司采購項目,邵某讓其拿6萬元他來操作。他說姬書軍讓他把錢送到他妹妹家萬**大廈,姬書軍的妹妹也就是劉偉主任的愛人。2020年7月3日其用其的工商銀行卡取了6萬元現(xiàn)金,上午邵某開著單位的皖F399**車牌號的北京現(xiàn)代轎車到華松時代南區(qū)北門把6萬元現(xiàn)金拿走,說去姬書軍妹妹家。當天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回來了,說姬書軍講讓注冊一個電力工程公司,方便做項目。2020年8月10日,其和李晴一起注冊了“安徽昊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用李晴的妹妹李居的名字,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jīng)營范圍是承裝電力設備業(yè)務、照明工程、電力設備生產(chǎn)研發(fā)銷售等。
(7)2020年7月8日,邵某打微信電話給其說為了促成其的項目晚上他喊沈晨、黃禮祥(濉溪縣供電公司副總)去吃飯唱歌。其說要多少錢,邵某說隨便看著轉。2020年7月8日22點48分,其發(fā)微信給邵某說其現(xiàn)在就3500元,然后其把3500元用微信轉給邵某。2020年7月8日23點09分,其發(fā)微信給邵某說回來給其打個電話。邵某立刻給其打微信電話,他說錢不夠再轉點。其問邵某還差多少,邵某說差幾千元。掛掉電話后,其讓李晴給其轉1千元,然后其把1000元轉給邵某,邵某讓其再轉點,其說借不到錢了,同日23點30分,其又給邵某轉了1500元。
(8)2020年7月初,邵某給其說姬書軍講操作電線桿項目還需要10萬元現(xiàn)金,其說怎么還要錢姬書軍不是講6萬元嗎,邵某說本來要30萬元的,是自己人讓其少拿點,他還說不給到位就不給項目,錢都送了不繼續(xù)投咋辦。2020年7月9日,其用其的工商銀行卡取了5萬元,用李晴的工商銀行卡取了5萬元。7月9日下午,邵某開著單位的皖F399**車牌號的車到華松時代南區(qū)北門,其把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他。邵某說他馬上送到姬書軍妹妹家。其多次問邵某,姬書軍操作采購一批電線桿項目,什么時候到期,因為電線桿到期后可以更換。第三次邵某回復,操作好了,利潤在60萬元,把營業(yè)執(zhí)照給發(fā)過來就行了。2021年12月10日17點47分,其用微信把營業(yè)執(zhí)照賬戶信息發(fā)給了邵某,一直沒見項目款。
(9)2020年7月底,邵某打微信電話給其說姬書軍給他說有一個梧桐路綠化項目能賺200多萬,讓他去找沈晨要,邵某說給沈晨拿5萬元操作費就可以,邵某還說這個項目很好干,綠化苗都是在宿遷買的不值錢,后期不懂的可以問他。其說其沒錢再投資了,之前錢都是借別人的。邵某說姬書軍說簽了合同就可以先借資,借資的錢就夠用了。其說那行讓其再想想辦法拿錢。邵某說沒事借吧不要怕,保準給安排好沒有事。2020年8月3日,其用其的徽商銀行卡取了5萬元現(xiàn)金,當天其聯(lián)系邵某給他說錢準備好了。邵某開車來到華松時代西門路西其把5萬元交給他,走時他說去五馬路供電公司新大樓沈晨辦公室把錢送給沈晨。2020年8月18日,邵某給其說為了促成其的項目晚上喊沈晨、黃禮祥去吃飯唱歌,叫其轉給他1萬元。2020年8月18日19點3分,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沒約到人,一會把錢退回來;21點28分,邵某給其轉了1萬元過來。
(10)2020年8月,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濉溪縣供電公司黃禮祥那有四個變電所電纜快要到期了,他說黃禮祥是姬書軍提拔的,姬書軍讓他去找黃禮祥。他找黃禮祥問了這四個電纜的項目,說四個變電所更換電纜項目在2021年10月到期,后期電纜采購資質問題,黃禮祥想辦法操作,其需要提供一個公司就可以了。邵某說給黃禮祥拿5萬元操作費。2020年8月19日,其用唐素云的微商銀行卡取了4萬元現(xiàn)金,當天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其把5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開著皖F399**把5萬元現(xiàn)金拿走,說是送去縣供電公司黃禮祥辦公室。當天邵某給其打微信電話說錢送過了,但是黃禮祥有點生氣讓他把錢拿走,可能是嫌5萬元太少了,讓其再準備點錢他給黃禮祥送去。10月16日,其用其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取現(xiàn)金1萬元,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把1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10月18日其用其的建行卡取了7000元,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其把1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10月28日其用其的工商銀行卡取現(xiàn)金3萬元,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把3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10月29日其用其的建行卡取現(xiàn)金1萬元,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把1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
(11)2020年10月,邵某給其說之前談的淮北市供電公司李淮海那里的四個變電所電纜更換項目,姬書軍讓邵某再拿13萬給沈晨。其說四個變電所電纜更換項目不是給過李淮海錢了嗎。邵某說李淮海給弄變電所變電柜子項目原來是22個柜子,現(xiàn)在給增加到53個,那之前給的錢不要再提了,53個柜子利潤在70萬左右。然后其就同意再拿13萬出來了,2020年10月29日其用其的建設銀行卡取現(xiàn)金1萬元,11月10日用其的工商銀行卡取現(xiàn)金4萬元,用其的中國銀行卡取現(xiàn)金4萬元,用其的工商銀行卡取現(xiàn)金2萬元,準備好錢之后在12月底的一天其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把13萬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開著皖F399**的車說去五馬路沈晨辦公室把錢送過去。送過錢之后邵某給其說,沈晨讓他把錢拿走。邵某說他把這事給姬書軍溝通過了,姬書軍讓再給沈晨拿2萬元。2021年1月1日前后,其在華松時代西門給邵某2萬元現(xiàn)金,邵某開著皖F399**說是去五馬路辦公室把錢送給沈晨。
(12)2020年12月邵某給其說,姬書軍講濉溪縣劉橋鎮(zhèn)新建變電所,有新裝電纜綠化、打地坪項目,新裝電纜總造價500多萬,利潤在100萬左右,綠化總造價300多萬,利潤80多萬。邵某說姬書軍講和黃禮祥溝通過了直接去找他就可以。其說其真的沒有錢再去投資了。邵某說不要急,保潔馬上就要下來了,這都不是事,讓其拿10萬元他給黃禮祥送去。2020年12月28日其用其的工商銀行卡取現(xiàn)金6萬元,用李晴的中國銀行卡取現(xiàn)金2萬元,12月29日用其的中國銀行卡取現(xiàn)金4萬元,2021年1月一天,在華松時代西門的路西其把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他開著皖F399**車說去濉溪縣供電公司黃禮祥辦公室給他送去。過了一會邵某說他在黃禮祥辦公室門口給其打的電話,說黃禮祥不滿意讓他把錢帶走,邵某說他沒拿,他和姬書軍溝通過了讓再給黃禮祥送5萬就行。于是其又準備了5萬元現(xiàn)金,過了一兩天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把5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邵某,邵某開著皖F399**送往縣公司黃禮祥辦公室。邵某回來以后給其說新建變電所和綠化項目已經(jīng)談好了,說項目會給其做,叫其放心。
(13)2021年1月初,邵某打電話給其說三年保潔的項目姬書軍講老是簽不上,因為上一家做保潔的還想繼續(xù)做,他也在找關系。邵某說姬書軍講不要緊的,讓他找一段時間,找不到人就自己放棄了,現(xiàn)在和沈晨副總溝通過了可以簽五年的合同,讓其再拿出3萬元給沈晨。其給邵某說不行,這錢其拿不出來了,其先簽三年的,項目下來再說簽五年的都可以。邵某說錢拿不夠不給簽合同。后其還是把錢給邵某了。2021年1月7日當時其在單位上班,其讓李晴在華松時代南區(qū)北門路邊把3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邵某。邵某拿到現(xiàn)金后給其打微信電話,說現(xiàn)在就去給沈晨副總送去,這個錢是在當天李晴到中國銀行取的5萬現(xiàn)金其中的3萬。邵某回來后給其說,辦好了,你放心吧,他們都很開心。我說什么時候可以給簽合同?過了幾天后,邵某給其回話說,沈晨說了2021年9月份簽合同。于是其在2021年8月份,網(wǎng)拍了一輛五菱汽車。其給邵某打電話說,其在網(wǎng)上拍了一輛五菱汽車。其用微信拍了五菱車圖片,發(fā)給了邵某。其還給邵某說,保潔工人其都找好了。到2021年9月份的時候,其給邵某打電話說,保潔項目到期了,哪天可以簽合同?邵某說,沈晨講再給其11個變電所更換門窗,項目總造價30萬,你再等一等,保潔和門窗項目一起簽合同。其聽后也沒有辦法,只好繼續(xù)等。直到2022年1月19日,邵某給其打電話說簽5個項目,其中1個廁所項目,也就是保潔項目,一直到現(xiàn)在還是沒有給簽合同。
(14)2021年1月,邵某說要送過節(jié)費,給沈晨送1萬元現(xiàn)金,給黃禮祥送5千元現(xiàn)金,給淮北市供電公司陳書記送2千元現(xiàn)金,給劉偉主任送2千元現(xiàn)金。1月22日在淮北市供電公司車管中心七號樓車隊,其給邵某19000元現(xiàn)金,邵某拿到錢后說他馬上給送過去。當天邵某給其打了微信電話說錢送過了,還說陳書記不高興,給陳書記的2000元過節(jié)費他可能嫌少。
(15)2021年2月邵某說濉溪縣供電公司黃禮祥副總講濉溪縣劉橋新建變電所有五個變壓器項目,這個項目得找姬書軍做。邵某說他也給姬書軍打電話問過了,五個變壓器利潤80萬,讓其給他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賬戶信息就可以。其當時不想繼續(xù)投了,也沒有錢投了,邵某就拿其之前投過的項目威脅其,說只能繼續(xù)投讓其不要怕,他都給操辦好。邵某說姬書軍講需要6萬元操作費用。2月23日其用其的徽商銀行卡取現(xiàn)金6萬元,在華松時代北門把6萬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開著皖F399**車去姬書軍的妹妹也就是劉偉的愛人家。邵某回來后和其說,他給姬書軍打電話說過了,讓其放心,什么時候項目下來會和其聯(lián)系。
(16)2021年3月,邵某說姬書軍打電話和他講朱莊變電所、趙集變電所、四鋪變電所、鐵佛變電所2021年11月份到期可以做了,由沈晨副總來操作,讓其再準備5萬元現(xiàn)金送過去就可以了。其說上次不是拿15萬元現(xiàn)金給沈晨副總了嗎。邵某說其不拿著5萬項目就干不成。每次都說必須往下走,不投就前功盡棄,其妥協(xié)后就操辦錢了。3月9日其用其的徽商銀行卡取款5萬元,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把5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開著皖F399**車說現(xiàn)在就去給沈晨副總送到辦公室去。
(17)2021年4月2日,邵某給其打電話說淮北市供電公司物業(yè)陳書記說總造價40萬元的廣告項目,在2021年11月份到期簽合同,廣告地點有供電小區(qū)、七號樓、一馬路小區(qū)和萬**公司。其說不做,邵某說其不做,前期的項目也不好簽。其說得拿多少?邵某說3萬元就可以。其說那行吧。邵某說,把營業(yè)執(zhí)照拿來,讓陳書記看看。于是其給邵某一張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邵某說去過陳書記那里了,陳書記講營業(yè)執(zhí)照不能做廣告,得去變更一下資質。其說那么麻煩,邵某說陳書記講他來找個浙江資質,叫其放心吧,他全權操作。其一聽也很放心,于是在某日華松時代小區(qū)南區(qū)北門給邵某3萬元現(xiàn)金,這個錢是其在2021年4月2日在中國銀行取款2萬,農(nóng)業(yè)銀行取款二萬。然后邵某就說開著公車皖F399**去一馬路供電公司物業(yè)陳書記辦公室那里,邵某給其打電話說回來了,事情都辦好了。這個項目其一直在等,一直也沒有音訊。其多次問邵某,邵某后來在2022年1月又給其說再給其增加一個項目,又加了一個陽光公司的廣告項目,總造價一年160萬,簽二年320萬。邵某說再給陳書記拿2萬元。李晴在建設銀行于2022年1月6日取款2萬。當天在華松時代北門,其把2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開著公車皖F399**車說送去一馬路淮北市供電公司物業(yè)陳書記辦公室。后邵某打電話,說回來了,陳書記講2022年1月18日可以簽合同。這個事情一直到現(xiàn)在同樣沒有音訊。
(18)2021年4月19日,邵某說省供電公司姬書軍給他打電話講給淮北市供電公司沈晨副總溝通過了,那個變電所55個變電柜項目快驗收了,給沈晨送2萬元現(xiàn)金,讓沈晨趕緊給你操作,驗收以后就可以結賬。其當時同意了。4月19日,其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給邵某2萬元,邵某開著公車皖F399**車送往五馬路沈晨辦公室,這個錢是其當天從其的中國銀行卡內取出來的。后邵某給其打電話說回來了,說再給沈晨買2000元大潤發(fā)購物卡,給保安部門主任,邵某說叫其買好后直接聯(lián)系他。于是其在2021年4月21日中午,用現(xiàn)金購買了2000元大潤發(fā)購物卡。4月22日,在七號樓車隊,其把2000元購物卡給了邵某。邵某拿走說他給沈晨送去。這55個變電柜的項目就是邵某之前多次許諾其的項目。
(19)2021年6月10日,邵某給其打電話說淮北市供電公司沈晨副總給他打電話,講找濉溪縣供電公司計量王主任有濉溪電表箱項目,2021年8月份到期,利潤是每賣出一個表箱,給提500元。邵某說沈晨講他給王主任溝通過了,直接去找王主任聯(lián)系就可以。邵某說他問沈晨操辦這個項目得拿多少錢,沈晨回復自己看著辦吧。邵某說他給姬書軍打過電話了,姬書軍說拿15000元現(xiàn)金就可以了。其當時也同意了。當天,在華松時代南區(qū)西門路西把15000元現(xiàn)金給邵某。邵某說他現(xiàn)在就把錢送去給王主任。說完就開著皖F399**走了。過一會,邵某打電話和其說,電表箱項目給其操辦好了,過幾天,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和賬戶信息復印件蓋上公章,給計量王主任。后在淮北市供電公司七號樓車隊,其把營業(yè)執(zhí)照和賬戶信息交給邵某。這個項目后來邵某說干成了,但是其沒參與,也沒見過。
(20)2021年6月12日下午,邵某微信給其打電話說,淮北市供電局公司沈晨副總講,下午要去北戴河旅游,叫上他一起去能談項目,邵某說沈晨講,還有濉溪縣供電公司黃禮祥副總,他們三人一起去旅游,邵某讓其給他轉3萬塊錢。其說沒錢,邵某說如果不去,那項目沒法做。其考慮了一下,還是答應了。其說先轉1萬,于是其在2021年6月12日17點微信轉給邵某1萬元。6月13日14時54分其微信給邵某說,給其發(fā)個位置,有時間了咱也去玩。15點41分,邵某給其發(fā)來北戴河風景區(qū)的位置。其微信給邵某說錢不夠再給其發(fā)微信,其再給他轉。其給邵某微信說問別人借了,還沒給其轉呢。6月14日16點5分其給邵某轉了2000元。6月15日15點40分,邵某給其轉1000元,說其轉的錢沒用完,退給其的。
(21)2021年7月26日,邵某給其打電話說濉溪供電公司計量王主任給他打電話,講其的運氣真好,今年刮大風,南坪損壞了一大批電表箱,大概1000多個電表箱,過幾天先給其結1000個箱子錢50萬元。其問邵某電表箱項目款什么時候可以打過來?邵某說王主任還要錢,其說要多少?邵某給其回電話說姬書軍講拿3萬元現(xiàn)金就可以。當天,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其把3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說他現(xiàn)在就給王書記送去。這個錢是其當天從其的工商銀行卡取款2萬、建設銀行卡取款1萬。其多次催邵某,電表箱項目款什么時候下來。邵某多次找理由推拖,至今沒收到。
(22)2021年6月,邵某說濉溪縣供電公司黃禮祥副總給他打電話講,四個變電所更換電纜項目快到期了,要提前操作采購和驗收,還得拿3萬現(xiàn)金。我同意了。于是6月24日其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給邵某3萬元現(xiàn)金,邵某說他送去濉溪縣供電公司黃禮祥辦公室,說完就開著公車皖F399**就走了。過幾天,邵某又打電話說,黃禮祥講濉溪縣供電公司綜合部門蓋章,需要6千元。其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給邵某6千元現(xiàn)金,邵某說他送黃禮祥辦公室去,說完就開著公車皖F399**就走了。這個錢其于2021年6月23日在建行取款2萬,6月24日取款1萬,6000元現(xiàn)金是從家里拿的。這個項目一直沒有干成。
(23)2021年9月,邵某給其打電話說中秋節(jié)要給淮北市供電公司沈晨副總送1萬元現(xiàn)金過節(jié)費。2021年9月18日其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給邵某1萬元現(xiàn)金。邵某開著公車皖F399**,說他現(xiàn)在給沈晨送去辦公室。這個錢是2021年9月17日其在建設銀行取的。
(24)2021年11月,邵某給其打電話,說變電所變電柜裝好了,也找過淮北市供電公司沈晨副總,沈晨說用兩個公司走賬,原來變電所電柜是55個,又給我加8個變電所變電柜,總共是63個變電所柜子,項目款是398萬,給杭州變電所柜子廠家231萬,給其167萬。其說變電所變電柜項目款什么時候能給打過來?邵某說需要2萬元現(xiàn)金給沈晨副總。2021年11月8日,在華松時代西門路西其把2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說他現(xiàn)在就給沈晨送去辦公室。這個錢是2021年11月8日其在建設銀行取款2萬元。這個錢一直也沒有下來。
(25)2021年12月11日,邵某給其打電話說,沈晨更換光明變電所變壓器項目,走賬找好公司了,公司是萬**公司上班的,姓黃,有自己的公司,姓黃的公司干了供電公司很多大項目,公司非常有實力,他都聯(lián)系好了,叫其準備兩萬塊錢,上午就去。邵某說叫其給他轉2萬塊。其微信2021年12月11日上午10點49分轉給邵某2萬元。下午其給邵某打電話,問變壓器項目辦好沒?邵某說他上午和沈晨一起去姓黃的公司,還把光明變電所操作變壓器走賬稅錢2萬元微信轉給了姓黃的,事給其辦好了。
(26)2021年12月,邵某說,省供電公司姬書軍給他打電話說淮北市供電公司沈晨副總向省里打報告,淮北市計量電表箱和效驗項目他們已經(jīng)批準了,抓緊去找沈晨。邵某說他找過沈晨副總,叫其給沈晨副總拿3萬現(xiàn)金。2021年12月24日,在華松時代南區(qū)北門其把3萬元現(xiàn)金交給邵某。邵某拿到現(xiàn)金后說他現(xiàn)在就去給沈晨送。說完就開著公車皖F399**走了。后來邵某打電話給其,說沈晨嫌錢少,再補1萬。12月31日,在華松時代北門,其又交給邵某1萬元現(xiàn)金。邵某拿到錢后,說他現(xiàn)在給沈晨送去辦公室。3萬元是其2021年12月24日從李晴工商銀行取款5000元,李晴建設銀行取款2萬元,從家里拿了5000元現(xiàn)金;后來的1萬元是其2021年12月27日從其的建設銀行卡取款1萬。后一直沒簽下來。
(27)2022年1月15日22點,邵某說在口子國際云頂唱歌有沈晨、高麗,其余3人邵某說不認識,邵某讓其給他轉1.2萬元。其說信用卡不能轉,要不然把收款碼發(fā)過來,其給他掃過去。22點45分,邵某給其發(fā)來了一張收款碼,其掃碼后一直付不過去。于是其就開車行駛到云頂付錢,到了云頂前臺其用支付寶支付了7860元。邵某說,他給沈晨打個電話,這時其看見邵某手機上顯示名字孫建中,邵某口中喊著沈總。其發(fā)現(xiàn)不對,但其沒有立刻拆穿他。自己回家后覺得被騙了。2022年1月17日,其和邵某都在淮北供電公司車管中心四隊開班會,開完班會其找邵某說其的廣告項目什么時候可以簽合同。邵某說,他現(xiàn)在去找劉偉主任問問。其和邵某一起去一馬路供電公司,邵某去辦公樓找劉偉主任,其在停車場等。后邵某給其打電話說劉偉主任辦公室的人走了。邵某說他現(xiàn)在就進去找劉偉主任。在掛電話的時候,其在停車場看到了劉偉主任。其發(fā)現(xiàn)邵某說謊,這時才真正覺得是被騙了。
其給邵某的錢,除了其自己的錢,還有向二姐唐素云、小姐唐芳借的錢,還有一些是李晴向她親戚借的錢。借錢的時候,跟他們說過是用于邵某介紹的項目。
16.證人吳東梅的證言:其與邵某原夫妻,2022年7月1日領了離婚證。邵某每月有幾千塊錢收入,具體多少其不清楚,其每月有二三千塊錢收入,其認為邵某沒有其他收入來源,邵某平時在外面干什么其也不知道。
17.證人劉偉的證言:其任淮北供電公司綜合能源淮北分公司總經(jīng)理,其認識邵某的父親,在邵某入職淮北供電公司的運輸公司時幫他打了一下招呼,與邵某沒有私交。邵某沒有通過其籌辦做工程的事情,也沒有收過邵某的現(xiàn)金。其妻子叫姬書麗,姬書軍是其妻子的同胞哥哥,其認為邵某不認識姬書軍,也沒有親戚關系。姬書軍于2014年就離開淮北供電公司到合肥任職了。
18.證人沈晨的證言:其任淮北供電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其單位有一名叫邵某的員工,是萬**運輸服務公司業(yè)務外委駕駛員,但其不認識邵某,更沒有收取過邵某的現(xiàn)金,邵某也沒有通過姬書軍等人找其籌辦工程的事情。
19.證人趙龍的證言:其從2018年開始在云頂國際KTV上班,是大堂經(jīng)理。其認識邵某,邵某經(jīng)常到云頂國際KTV消費,邵某給其微信轉賬大部分是在其店內的消費,還有一部分是共同吃飯、買煙等消費。邵某自稱是政府人員,也是相山區(qū)供電局的領導,與邵某一起去消費的人員不固定,其不認識,但邵某給其介紹這些人都是各個單位的一把手,其看這些人穿著一般,都是騎著電動車。邵某性格不好,比較暴躁,喝酒后說話說不清楚,并把房間里的人(所謂的一把手)都罵走,邵某平時從中午就開始喝酒,酒后去KTV唱歌或者去洗腳按摩,洗浴中心、按摩店和其他KTV邵某都經(jīng)常去,王者至尊去的比較多,另外,邵某平時都是抽一百元一包的煙,一買就是一整條,平時在其店內消費經(jīng)常扔整包的煙給不認識的人,其看到的邵某是從中午到晚上不閑著的消費,消費當時看起來就不正常。其不認識唐某,但聽說過這個名字,邵某有時候半夜經(jīng)常打電話向這個人要錢,其在邵某消費的時候在邵某手機上看到的與唐某的通話記錄。
20.證人梁婷婷的證言:其在王者至尊娛樂會所工作時認識的邵某,邵某是其顧客。2021年時,邵某經(jīng)常去王者至尊消費,有時候一天去兩次,一去好幾天。邵某沒說自己是做什么工作,邵某的朋友都喊他邵總或者偉哥,邵某在王者至尊通過其大概消費八九萬元,他也通過別的經(jīng)理消費。邵某到其處唱歌都是拿著成條的煙,一包煙最便宜的都是四五十元一包,給朋友都是一人一包的給。其與邵某之間的轉賬都是邵某在其處消費或者給其的錢,沒有其他債務關系。
21.證人孟旗的證言:2021年9月,其在王者至尊工作時,一名服務員稱有個房間的客戶不愿付酒水錢,其去溝通的過程中認識了邵某。之后邵某多次找其預訂包間,給其轉賬均為消費的錢,邵某的消費的中等偏上水平,每次來都會帶一條煙招待人。
22.證人陳倩倩的證言:2018至2021年期間,其在淮北云頂KTV從事營銷工作。其與邵某系朋友關系,邵某喊朋友吃飯有時會叫著其一起,給其轉賬是讓其幫忙提前付賬,另外6000元是推銷給邵某的譚鴨血火鍋店卡,邵某在云頂消費,但不是通過其。邵某稱自己從事饅頭加工、綠化工程。
23.證人羅四福的證言:其在王者至尊任經(jīng)理至2021年年底,邵某是其當時的客戶,其間邵某給其轉賬5萬余元都是邵某在王者至尊消費的酒水等費用。
24.證人謝忠?guī)浀淖C言:其是淮北電力公司提供運維服務的技術人員。2019年左右,其在現(xiàn)場施工的時候認識了邵某,邵某當時是供電公司車隊的人員。之后邵某以做設備為由陸續(xù)向其借款2萬元左右(微信轉賬),很少歸還,催他也沒什么效果,后來就找不到人了。
25.證人唐芳的證言:其是唐某的姐姐。唐某之前向其借款十余萬元,唐某稱這些錢用于與邵某合伙做生意投資,具體什么項目其記不清了,都是從供電局承包的項目。
26.證人唐素云的證言:其是唐某的姐姐。唐某之前因做供電局的工程向其借款一百余萬元,具體什么工程其不清楚,唐某說是和邵某一起合伙做工程。
27.證人高麗的證言:其系淮北供電公司營銷部副主任。邵某沒有找其幫忙承攬過工程。
28.證人黃禮祥的證言:其原在濉溪縣國網(wǎng)公司任副總經(jīng)理。其不認識邵某。沒有淮北電力公司的駕駛員找其辦過事。沒有給一個叫唐某的人幫忙承接工程。
29.證人李晴的證言:其與唐某系夫妻關系。唐某在供電公司從事駕駛工作有十余年。注冊淮北佰信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昊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因為邵某說可以幫唐某找工程做,注冊公司用于走賬接工程之類的,但這兩家公司均未實際開展經(jīng)營。邵某以給領導送錢才能讓領導將工程交給唐某為由,多次要求唐某給錢,其間,其給邵某送過幾次現(xiàn)金,一般都是邵某開車到其居住的小區(qū)北門拿錢。唐某給邵某的錢大概有兩百余萬元,大部分都是問親戚朋友借的,其與唐某的兩套房子也都抵押給了銀行。
30.被告人邵某供述與辯解:唐某是其老家一個遠房舅舅,之前唐某稱他的哥哥是建委的,要搞消防,讓其跟著干,其給唐某打工,開車跑腿打雜,都是唐某跑,其因為做生意給唐某6萬元現(xiàn)金,但什么都沒做成。其只認識劉偉,是其親戚,姬書軍、沈晨、黃禮祥其都不認識,也沒跟唐某提過這些人。其收入來源就是每個月3000余元的工資。其與唐某之間沒有債務糾紛,唐某沒有給其過現(xiàn)金,唐某使用過其手機微信轉賬,只使用一次,唐某給其微信轉賬都是唐某使用的,具體轉了多少其不清楚;唐某轉給其的錢用于買辦公桌椅等;羅四福、趙龍等人是王者至尊、云頂?shù)葕蕵穲鏊慕?jīng)理,給這些人的轉賬是其在KTV的消費,這些錢是其自己的工資和私房錢,私房錢的來源是打零工,在工地上砌墻等,工資以現(xiàn)金的方式一天一結。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關于指控詐騙數(shù)額,經(jīng)查,唐某于2020年11月26日通過微信向邵某轉款10000元,因邵某未及時接收,系統(tǒng)自動退回唐某微信賬戶;2021年7月11日,邵某退回唐某1200元;2021年9月30日,無唐某向邵某轉款3000元的記錄,上述合計14200元不應認定在詐騙數(shù)額內,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數(shù)額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零二萬八千六百四十元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唐某。
上訴人主張
邵某上訴稱:1.證明邵某存在虛構工程項目及向領導送禮事實的證據(jù),僅有被害人唐某的陳述,且同為供電公司工作人員的唐某在投資分文未收回的情況下卻長期連續(xù)被騙有違常理,唐某陳述的真實性存疑。2.證人李晴、唐芳、唐素云均系唐某的親屬,不能證實邵某收取唐某現(xiàn)金1202860元的事實;微信轉賬的部分唐某沒有備注用途,且雙方互有轉賬,該部分不能認定為詐騙數(shù)額。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邵某無罪。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另提出:1.唐某的筆錄、自書材料及現(xiàn)金明細表等對現(xiàn)金取款時間、金額表述不一致,可見唐某也講不清現(xiàn)金來源及如何交付的;2.邵某的工商銀行卡雖有個別大額現(xiàn)金存入,但總計不過20余萬元;通過核對邵某支付明細及KTV工作人員證言,合計消費幾十萬元,且主要為微信轉賬;錄音錄像中雖談及總額200多萬元,但從語境來看是在受唐某威脅、誘導的情況下所形成,主要內容為唐某陳述,沒有核算具體金額,邵某僅短暫看一下賬本,邵某也沒有在賬本上簽字確認,不能據(jù)此推定邵某確實收到現(xiàn)金120萬余元。3.原判認定購物卡2000元為詐騙金額,但僅有唐某單方陳述及購物卡購買票據(jù),不能證明邵某收到該購物卡。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在案證據(jù)被害人唐某的陳述,證明自2019年至2022年,唐某共計27次向邵某支付錢款共計202余萬元的詳細經(jīng)過,并與在案的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邵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唐某夫妻及唐芳、唐素云的銀行卡交易明細、電子數(shù)據(jù),唐某與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通話錄音、2022年5月22日談話錄音錄像視頻、通話記錄詳單,唐某提供的其銀行貸款記錄以及向他人借款的聊天記錄、私營企業(yè)注冊信息查詢單等,證人吳東梅、劉偉、沈晨、高麗、黃禮祥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邵某虛構其找淮北供電公司相關領導幫助唐某操作供電公司工程項目獲取利潤,以請托領導需要多種花費為由騙取唐某錢款202萬余元的犯罪事實。邵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原判定罪準確,其無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對邵某及其辯護人關于犯罪數(shù)額方面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jīng)查,經(jīng)統(tǒng)計唐某與邵某之間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共計支付邵某825780元,已扣除邵某微信退回的1萬元、1200元;在案唐某的陳述、證人唐芳、唐素云的證言及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jù)能夠證實唐某所付現(xiàn)金的來源情況,唐某的陳述、證人李晴的證言、邵某與唐某的通話錄音、錄音錄像視頻等證據(jù),能夠證實邵某收取唐某所付現(xiàn)金的事實,另結合2022年1月22日的通話錄音中邵某向唐某索要唱歌費用時明確談及“咱都花幾百萬了,還在乎這三千五千的”等內容,以及2022年5月22日的錄音錄像視頻中邵某與唐某對賬時的具體情況,原判認定本案的詐騙數(shù)額為202萬余元正確,故本院對此節(jié)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邵某及辯護人關于邵某無罪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唐某的陳述,證人XXX等人的證言,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及錄音錄像視頻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邵某虛構可以幫助唐某獲取相關工程項目,唐某通過微信轉賬、現(xiàn)金等方式向邵某轉款,邵某騙取唐某財物并進行揮霍的事實,邵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符合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故上述上訴理由、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海鷗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姿媛
書記員范盛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