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歙縣人民法院
(2025)皖1021刑初141號
2025年10月28日
案件概述
歙縣人民檢察院以歙檢刑訴〔2025〕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間,被告人程某在“福利彩”APP賭博網站進行賭博并注冊成為該賭博網站代理。期間,程某通過發(fā)送下載“福利彩”軟件鏈接和注冊邀請碼的方式,邀請吳某、孟某、趙某1、洪某、趙某2等人到該賭博網站參賭。該賭博網站根據程某發(fā)展的參賭人數、代理賬戶下的賭客賭資流水,按比例支付程某返點傭金。經查證,吳某等人在“福利彩”網絡賭博平臺中投注金額980948.16元。程某在“福利彩”賭博網站發(fā)展賭客8人,獲取傭金人民幣18683.92元。2024年8月16日,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程某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舉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程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福利彩”網絡賭博平臺截圖、開戶信息及賬號下線流水、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遠程勘驗筆錄;證人吳某、孟某、趙某1、洪某、趙某2等的證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程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是從犯,具有坦白、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程某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上家為賭博網站接受投注,仍擔任其代理并獲取平臺返利傭金,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程某曾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定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程某已退出的違法所得18683.92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紅
書記員鄭宵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