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3刑初619號
2025年10月30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5)4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上半年,孫某同姜某(均已判決)為抽頭漁利,在利辛縣姜某家中、張某魚塘等地組織人員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場參賭人員二十余人。其中,被告人張某負責坐門賭博、放風等,并參與賭場股份分配。張某已退出非法獲利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
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前科查詢證明、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孫某、孫某、趙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張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并愿意接受處罰,已退出違法所得,可對其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結合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次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張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由扣押單位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利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