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429號
2025年10月30日
被告人
基本情況被告人徐XX,男,2002年出生,X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云南省紅河X族彝族自治州,住所地同戶籍地,身份證號520221XXXX********。曾因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5年3月27日歸案,于2025年3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蚌埠市看守所。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蚌山檢刑訴[2025]352號。指控事實2024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XX從四川昆明乘車至云南芒市,后采取偷渡的方式,從云南芒市邊境經(jīng)老撾萬象至緬甸妙瓦底,進入東風園區(qū)起勝詐騙公司,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2025年2月中旬,被告人徐XX離開起勝詐騙公司。指控罪名詐騙罪。量刑建議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若能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徐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經(jīng)審理查明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徐XX在審理階段已由其親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4300元。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XX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徐XX有前科,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徐XX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X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XX親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XX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果一、被告人徐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徐XX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婕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書記員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