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702刑初266號
2025年10月30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5﹞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辯護人楊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5月31日,被告人汪某來到池州市貴池區(qū),采用翻窗入室手段進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將臥室內(nèi)的黃金戒指、耳釘、手鏈、掛飾等重量為7.72克的黃金首飾、2枚“袁某”銀元、1枚銅幣盜走。經(jīng)池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黃金價格為人民幣5744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被告人汪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汪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未作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汪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5月31日,被告人汪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進入被害人王某位于池州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將黃金戒指、耳釘、手鏈、掛飾等重量為7.72克的黃金首飾,2枚“袁某”銀元,1枚銅幣盜走。經(jīng)池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黃金價格為5743.68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汪某的OPPOReno4Pro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基站信息表、視頻截圖、微信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證人彭某、陳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舒某的陳述,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照片及微信轉款賬單,價格認定結論書及通知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8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汪某退賠被害人王某、舒某經(jīng)濟損失5743.68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汪某手機一部,予以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穎
人民陪審員劉秀云
人民陪審員錢進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竇曉紅
書記員汪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