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44號
2025年10月31日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
文號濉檢刑訴〔2025〕453號指控
事實2024年10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梁某酒后駕駛無號牌輕便正三輪摩托車,在濉溪縣虎山路代莊路段行駛時,與對向張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刮碰,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后經鑒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8毫克/100毫升。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梁某在現場等候處理。梁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梁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梁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內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任夢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