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002刑初229號
2025年11月03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刑訴〔2025〕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胡智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陳某1酒后駕駛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從仙人洞公寓地下停車場出發(fā),沿新園路、仙人洞路、北海某公司公交站臺處停車休息,而后被巡邏民警發(fā)現(xiàn)并抓獲歸案。經安徽某鑒定,陳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2.7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陳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1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所判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暨財產報告條款,本案執(zhí)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采取執(zhí)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人員
審判員錢貴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陳秀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