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441號
2025年11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理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5年9月3日作出(2025)皖1282刑初28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5年5月9日23時許,被告人曹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蘇BX**”小型轎車沿界首市人民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與東茂路交叉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曹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88.0mg/100ml。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曹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84.8mg/100ml,均已達醉酒標準。
一審法院裁判
原判以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的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確認上述事實。據(jù)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上訴人主張
曹某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他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他系初犯,請求二審對其適用緩刑。曹某的辯護人提出與上訴理由基本一致的辯護意見。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且已經(jīng)一審庭審查證屬實的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未提供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了曹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具體情節(jié),結(jié)合其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了罰當其罪的判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不能成立,要求再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曹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媛
審判員余林
審判員周東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宋紅銳
書記員王鵬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