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3刑初438號
2025年11月11日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相檢刑訴某第2號指控
事實2025年9月23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宋某飲酒后駕駛皖XXX**黑/白色五菱牌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鷹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鷹山路翠峰路小學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宋某持C1駕駛證。宋某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5年10月13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意見被告人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判決結果被告人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敬敬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郭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