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韓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刑事裁定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3刑初420號
2025年11月11日
案件概述
自訴人韓某以被告人陸某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韓某申請撤回自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自訴人韓某申請撤回自訴確屬自愿,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準許自訴人韓某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凡楠
審判員馬苗苗
人民陪審員宋芳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平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