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和縣人民法院
(2025)皖0523刑初296號
2025年11月11日
案件概述
HXJCY以和檢刑訴〔2025〕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HXJCY指派檢察員陶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HXJCY指控:1.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陳某某通過破壞門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林某某的租住房,于臥室內竊得5包硬盒中華牌香煙。2.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以破壞門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周某某的住宅,于臥室內竊得黃金手鐲一個。竊得財物后香煙被其個人使用,黃金手鐲因懷疑系假貨被其丟棄。經鑒定涉案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713元。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歸案經過等書證;被害人林某某、周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德翔價評字(2025)第(080)號價格鑒定;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刻錄監(jiān)控視頻的光盤一張等證據,足以認定。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經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陳某某的刑期折抵2日,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賠償被害人林某某損失人民幣二百二十五元,賠償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四千四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雨
書記員?劉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