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802刑初479號
2025年11月14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5]3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4月9日16時10分許,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當車行至宣州區(qū)水陽鎮(zhèn)新建村劉壩村村通路段時,與孫某駕駛的電瓶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孫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3.84mg/100m。經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處罰及自愿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理情節(jié);具有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主動預繳納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曉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兆瑾
書記員徐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