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383號
2025年11月18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3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26日晚,被告人陳某甲及其妻子彭某與傅某等人在廣德市升平街道荷花二區(qū)附近的“南城麻辣燙”吃飯,期間飲用約三兩泡制白酒。當晚20時許,陳某甲駕駛其XXX奧迪牌白色越野車從飯店門口出發(fā)行駛至桐汭街道萬桂山路怡港金馬大酒店停車場與駕駛二輪電動車的陳某乙發(fā)生刮擦,導致陳某乙車輛受損。陳某乙報警后,民警現(xiàn)場處置發(fā)現(xiàn)陳某甲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對其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61mg/100ml。隨后民警將陳某甲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鑒定,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5.2mg/100ml。經(jīng)認定,陳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乙無責任。案發(fā)后,陳某甲賠償陳某乙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彭某、傅某等的證言,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等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發(fā)生交通事故且承擔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其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
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7月26日晚,被告人陳某甲及其妻子彭某與傅某等人在廣德市升平街道荷花二區(qū)附近的“南城麻辣燙”吃飯,期間飲用約三兩泡制白酒。當晚20時許,陳某甲駕駛其XXX奧迪牌白色越野車從飯店門口出發(fā)行駛至桐汭街道萬桂山路怡港金馬大酒店停車場與駕駛二輪電動車的陳某乙發(fā)生刮擦并駛離,導致陳某乙車輛受損。陳某乙報警后,民警將被告人陳某甲車輛查獲,現(xiàn)場處置中發(fā)現(xiàn)陳某甲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對其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61mg/100ml。隨后民警將陳某甲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5.2mg/100ml。經(jīng)認定,陳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乙無責任。案發(fā)后,陳某甲賠償陳某乙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定從重處罰。歸案后,被告人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陳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及量刑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陳某甲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