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5)皖1721刑初235號
2025年12月25日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5]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張立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佩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11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朱某與朋友在堯渡鎮(zhèn)新天地巴蜀火鍋店吃飯。席間,朱某飲用啤酒四瓶及口子窖白酒約一兩。23時許,朱某駕駛XXX小型轎車沿堯渡鎮(zhèn)濱河路行駛至舜帝花園南門附近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6mg/100ml。隨后民警將朱某帶至東至縣某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2025年11月18日,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4.28mg/100ml。
朱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朱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經(jīng)本院查證屬實。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5年11月28日,朱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5年12月19日,被告人朱某向本院預繳罰金3000元。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查獲經(jīng)過、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書證;2.證人施某、程某的證言;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辯解;4.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檢查筆錄及照片、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光盤二張。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繳納罰金,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立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楊珩
書記員劉亞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