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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0828刑初196號 ?程某甲;黃某甲;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濫伐林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6-04-16   閱讀:

    程某甲;黃某甲;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濫伐林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岳西縣人民法院

    (2025)皖0828刑初196號

     2025年12月30日

    案件概述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刑訴〔2025〕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甲、黃某甲犯濫伐林木罪,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于同日以岳檢刑附民公訴〔2025〕6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查,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7月21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nèi)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紅菇、檢察官助理劉晶出庭支持公訴及履行職務,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程某甲及其辯護人聞儀,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黃某甲及其辯護人羅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農(nóng)歷六、七月份,被告人黃某甲得知被告人程某甲家位于岳西縣大鯢自然保護區(qū)內(nèi)的某山場有杉樹要賣,便開車載雇請的方某甲、方某乙、方某和來到程某甲家中。后被告人程某甲、黃某與方某甲、方某乙、方某和共同前往“某”山場。程某甲在山場內(nèi)向黃某甲等人指認自家“某”山場四界,和黃某甲談好杉樹出售價格為380元/立方米。當天,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黃某甲及其雇請的人員砍伐杉樹56棵,合計立木蓄積27.128立方米,價值11484.9元。

    2025年4月14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動到岳西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受訊問,到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5年4月10日,被告人黃某甲主動到岳西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617.7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補種樹苗56株并撫育三年以恢復受損生態(tài)環(huán)境或承擔補種樹苗所需的修復費1845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本案的鑒定費2000元。

    事實與理由:2024年農(nóng)歷六、七月份,被告黃某甲在方某甲家吃飯聊天過程中,知曉被告程某甲家山場有杉樹,黃某甲電話聯(lián)系程某甲老婆胡某后,得知其家“某”山場杉樹有判賣意向。當天下午,黃某甲、方某甲、方某乙、方某和前往程某甲家中,后程某甲帶領黃某甲、方某甲、方某乙、方某和共同前往“某”山場,程某甲在山場內(nèi)指認“某”山場四界,并和黃某甲現(xiàn)場商談以380元/立方米的價格判伐“某”山場的杉樹。兩人商談好判伐“某”山場杉樹后,在未辦理林木采伐手續(xù)的情況下,黃某甲隨即帶領方某甲、方某乙、方某和對“某”山場杉樹進行采伐,共采伐杉樹56棵。2025年3月21日,經(jīng)岳西縣林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白帽工作站鑒定,黃某采伐杉樹56棵,原木材積合計16.40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積27.128立方米。

    2025年7月22日,針對程某甲、黃某濫伐林木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岳西縣人民檢察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25年11月5日,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贛求實中心[2025]生態(tài)鑒字第2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1.程某甲、黃某濫伐林木行為造成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2.程某甲、黃某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的森林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失價值為617.7元;3.程某甲、黃某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所需的修復費用為1845元,修復方案為原地補植56株杉樹。另本案鑒定支出費用2000元。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程某甲、黃某甲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的情況下,買賣林木并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甲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程某甲、黃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程某甲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被告人黃某甲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程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亦無異議;承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自愿選擇補種樹苗并愿意支付相關費用。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程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立功、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無違法犯罪前科,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黃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亦無異議;承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自愿選擇補種樹苗并愿意支付相關費用。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黃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自首、認罪認罰、無違法犯罪前科等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農(nóng)歷六、七月份,被告人黃某甲得知被告人程某家位于岳西縣大鯢自然保護區(qū)內(nèi)的某山場有杉樹要賣,便開車載雇請的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和來到程某家中。后被告人程某甲、黃某甲與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和共同前往“某”山場。程某甲在山場內(nèi)向黃某甲等人指認自家“某”山場四界,和黃某甲談好杉樹出售價格為380元/立方米。當天,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黃某甲及其雇請的人員砍伐杉樹56棵,合計立木蓄積27.128立方米,價值11484.9元。

    2025年4月14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動到岳西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受訊問,到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5年4月10日,被告人黃某甲主動到岳西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程某甲手機一部,已發(fā)還。

    另查明,程某乙代被告人程某甲舉報河圖鎮(zhèn)某村查和平、徐某、林某濫伐林木,岳西林業(yè)局白帽工作站于2025年4月9日立案調(diào)查,已將查和平、林某犯罪線索移交縣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徐某濫伐數(shù)量未達刑事立案標準依法作行政處罰。

    2025年7月22日,針對程某甲、黃某甲濫伐林木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岳西縣人民檢察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25年11月5日,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贛求實中心[2025]生態(tài)鑒字第2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1.程某甲、黃某甲濫伐林木行為造成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2.程某、黃某甲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的森林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失價值為617.7元;3.程某、黃某甲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所需的修復費用為1845元,修復方案為原地補植56株杉樹。另本案鑒定支出費用2000元。

    另查明,2009年11月12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安徽省岳西縣大鯢自然保護區(qū),其中河圖鎮(zhèn)金楊村為其核心區(qū)之一。

    另查明,庭審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程某甲、黃某自愿選擇補種樹苗;庭后二被告已主動向岳西縣人民檢察院繳納了因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的森林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失價值617.7元及鑒定費用2000元,有相關轉(zhuǎn)賬截圖予以佐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依法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25年4月9日岳西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到某鎮(zhèn)人民政府移交案件線索并核實,山場主程某甲向黃某甲售賣其山場上樹木,黃某甲涉嫌濫伐林木。同日,岳西縣公安局決定對4.9濫伐林木案立案偵查。

    2.戶籍信息,證明:程某甲、黃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其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3.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25年4月14日,程某甲主動到岳西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2025年4月10日,黃某甲主動到岳西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4.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證明:被告人程某甲、黃某甲前期無前科劣跡。

    5.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岳西縣公安局扣押程某甲手機一部。

    6.胡某與黃某甲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黃某甲與程某甲妻子胡某二人于2024年9月11日添加微信,黃某甲在砍樹前即知曉未辦理采伐許可證。

    7.岳西縣公安局制作的登記保存清單,證實:2025年6月13日岳西縣公安局對程某甲家“某”山場五十六棵杉樹(立木蓄積27.128立方米)進行登記保存。

    8.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岳西縣某鎮(zhèn)政府提交證明、情況說明、相關文件),證實:程某甲家某山場被采伐的杉樹價值11484.9元(16.407立方米*700元每立方);河圖鎮(zhèn)人民政府未查詢到被告人程某甲于2020年至2025年期間,在某村自家承包經(jīng)營的小地名“某”山場辦理采伐證記錄。

    9.岳西縣某鎮(zhèn)人民政府移交材料,證實:2025年3月7日接舉報人舉報,稱在河圖鎮(zhèn)某村有人砍伐大量林木,初步認為濫伐林木數(shù)量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決定將該案移送岳西縣公安局。

    10.岳西縣公安局向岳西縣不動產(chǎn)登記服務中心調(diào)取的林權證復印件,證實:位于河圖鎮(zhèn)某村“某”山場林木使用權人系程某甲。

    11.岳西縣公安局向岳西縣林業(yè)局調(diào)取的安慶市人民政府宜政秘【2009】164號文件,證實:2009年11月12日安慶市人民政府同意河圖鎮(zhèn)金楊村為安徽省岳西縣大鯢自然保護區(qū)。

    12.岳西縣公安局接受岳西縣林業(yè)局服務中心白帽工作站提供的情況說明、值班接聽電話記錄復印件,證實:2025年4月8日岳西縣林業(yè)發(fā)展服務中心白帽工作站接被告人程某甲女兒程某乙舉報,稱河圖鎮(zhèn)某村查和平、徐某、林某濫伐林木,岳西林業(yè)局白帽工作站于2025年4月9日立案調(diào)查,已將查和平、林某犯罪線索移交縣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徐某濫伐數(shù)量未達刑事立案標準依法作行政處罰。

    13.岳西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證實:2025年5月9日岳西縣公安局對查和平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立案偵查;2025年5月23日岳西縣公安局對林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立案偵查。

    14.岳西縣人民檢察院公告、安慶市人民檢察院的批復,證明:2025年7月21日,岳西縣人民檢察院就程某、黃某甲濫伐林木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發(fā)出公告;2025年11月24日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方某乙的證言,證實:2024年農(nóng)歷六七月份的一天,其和黃某甲一起在方某甲家吃飯,黃某甲說想要買程某家山場杉樹,后其就通過微信聯(lián)系上了程某老婆胡某,將黃某甲的聯(lián)系方式給了胡某。當天下午,黃某甲喊其和方某丙和、方某甲一起去了程某甲家,程某甲和胡某都在家,后其與黃某甲、方某甲、方某丙和及程某甲一起去了采伐山場,程某甲指了山界并和黃某甲商量好杉樹380元每立方米,雙方均未提辦理采伐手續(xù)。

    2.證人方某甲的證言,證實:2024年農(nóng)歷六七月份的一天,黃某甲在其家吃中飯,黃某甲通過方某乙知曉程某甲家山場有樹要賣,黃某甲通過方某乙聯(lián)系上程某甲老婆胡某,飯后黃某甲請其和方某丙和一起砍伐了程某甲家山場杉樹,黃某甲也砍伐了杉樹,程某甲指了山界,當天山場上有其和方某丙和、程某甲、黃某甲四人,黃某甲和程某甲未提到辦理采伐手續(xù)的事情。

    3.證人方某丙和的證言,證實:2024年下半年的時候,其與弟弟方某甲一起幫黃某甲砍伐了程某甲家山場的杉樹,數(shù)量不清楚,程某甲當時為其指認了山界,胡某未上山。

    4.證人葉某的證言,證實:黃某甲砍伐程某甲家山場杉樹的當天,程某甲及其妻子胡某雇請其幫忙在“某”山場下邊搞天麻柴。當天下午一兩點的時候,黃某甲開車帶著方家三兄弟到了程某甲家,過了一會,程某甲喊其前往“某”山場干活,黃某甲和方家三兄弟也一起去了,其在山場下邊搞天麻,程某甲和黃某甲等人前往了“某”山場,大概過了一二十分鐘,山場上面就有油鋸響,程某甲也下山和其一起搞天麻柴。當天胡某沒有去“某”山場,胡某一直在山場下邊搞天麻。

    5.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系程某甲妻子,程某甲知曉并同意黃某甲砍伐其家“某”山場杉樹,砍伐當天還為黃某甲指了山界。

    6.證人程某丙的證言,證實:系程某甲兒子,2024年上半年,其母親胡某和其說過黃某甲要砍其家山場杉樹,其當時回復母親說沒有計劃不能砍,否則就是違法,直到今年3月份其才知曉山場杉樹被砍了。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程某甲訊問筆錄,證實:黃某甲曾在黃泥組“回龍道”和其說過要買其家“某”山場杉樹,其當時還為黃某甲指過山界,其對林業(yè)技術人員的鑒定結果沒有異議。

    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2024年農(nóng)歷六七月份一天,其通過方某甲聯(lián)系上程某甲妻子胡某,想要購買程某甲家“某”山場杉樹,在與胡某達成一致后,其雇請方某甲、方某丙和、方某乙一起開車去了程某甲家,程某甲和其妻子胡某帶其四人上山并指認了山界,其與程某甲商量好杉樹價格是380元每立方米,后其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與方某甲、方某丙和、方某乙砍伐程某甲家“某”山場杉樹56棵堆放在原山場,合計立木蓄積27.12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積16.407立方米。

    四、勘驗、檢查筆錄

    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2025年5月30日,黃某甲、方某甲、方某丙義、方某丙和在偵查人員主持下對“某”山場砍伐樹木進行指認。

    五、鑒定意見

    1.鑒定意見通知書、資質(zhì)證書、鑒定意見,證實:某村“某”山場森林類別為商品林,經(jīng)對現(xiàn)場所采伐的林木辨別,確定山場采伐樹種為杉樹,檢量杉木原條56件(見檢量清單),通過測算原木材積合計為16.40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積27.128立方米。杉樹采伐時間應為同一批次采伐,當事人老婆胡某和黃某甲對檢量的56件杉木原條予以確認并簽字。

    2.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附件及發(fā)票,證明:1.程某甲、黃某甲濫伐林木行為造成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2.程某甲、黃某甲濫伐林木導致生態(tài)環(huán)境受到損害至生態(tài)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為617.7元。3.程某甲、黃某甲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所需的修復費用為1845元,修復方案為原地補種植56株杉樹。4.本案鑒定費用2000元。

    六、視聽資料

    岳西縣公安局刻錄視聽資料光盤,證實:(1)黃某甲與程某甲妻子胡某二人于2024年9月11日添加微信,黃某甲在砍樹前即知曉未辦理采伐許可證;(2)因舉報人程某乙在越南,2025年10月14日岳西縣公安局依法對舉報人程某乙進行電話了解舉報情況,因程某甲不會操作,將相關線索告知其女兒程某乙,代其舉報相關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甲、黃某甲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買賣林木并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二人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后在檢察機關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甲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且經(jīng)查證屬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主動到岳西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參考司法行政機關調(diào)查評估意見,對辯護人關于量刑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程某甲、黃某甲濫伐林木行為造成林業(yè)生態(tài)資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破壞生態(tài)的民事侵權責任,對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庭后二被告主動向岳西縣人民檢察院繳納了因其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的森林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失費用617.7元及鑒定費用2000元,岳西縣人民檢察院該兩項訴訟請求均已得到實現(xiàn),本院不再重復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一)、第六條第一款(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黃某甲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程某甲、黃某甲共同在2026年春季宜栽樹季節(jié)補種樹苗56株并撫育三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振華

    審判員柳文靜

    人民陪審員吳金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儲觀華

    書記員程妙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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