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1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536號
2025年11月20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1系安徽省阜南縣柴集鎮(zhèn)“阜南××××”工地消防施工員,為獲取非法利益于2025年6月至7月期間,先后四次盜竊該工地消防電線,后出售給他人獲利共計4563元,經(jīng)核算被盜物品總價值約9936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董某1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董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2025年8月4日,被告人董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1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1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懲治犯罪,保護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董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完畢。)
二、責令被告人董某1退賠被害人張某被盜財物損失9936元;
三、對被告人董某1違法所得4563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亞東
人民陪審員王彥春
人民陪審員任亞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冷冰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