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1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557號
2025年11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軍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冷曙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軍及其辯護人張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8月9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魏某1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阜陽市潁州區(qū)潁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祥和路建設工程項目門前路段時,與同方向等待信號燈放行朱某駕駛的XXX號小型轎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魏某1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12.1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魏某1賠償對方車輛損失25642元并獲得對方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朱某、王某、張某鋒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魏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魏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魏某1認罪認罰;2.被告人魏某1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益侵害性大大降低;3.被告人魏某1主動到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如實供述事實,系自首。綜上,建議對其從寬處理,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1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賠償對方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的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魏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勝男
人民陪審員儲紅潁
人民陪審員劉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強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