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226號
2025年11月28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5〕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與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區(qū)通城國貿附近一飯店飲酒后,李某駕駛XXX號“凌派”牌小型轎車前往淮上區(qū)義烏商貿城送朋友。當晚21時38分左右,李某駕車行駛至淮上區(qū)淮上大道與馬園路路口北100米處時,發(fā)現前方有交通民警正在查緝酒駕,李某駕駛車輛向前緩慢行駛一段距離后被民警查獲。民警對李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顯示酒精含量為183mg/10OmL。隨即,民警將李某帶至蚌埠某醫(yī)院依法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5年7月28日,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7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查獲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與行駛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在五年內曾因犯交通肇事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皖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