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李某乙;李某甲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2刑初180號
2025年12月01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5]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犯盜竊罪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開及其辯護人楊一峰,被告人孫善虎及其辯護人彭永康、孔靜,被告人李九毛及其翻譯人員張浩、辯護人劉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5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三人多次進入淮北市杜集區(qū)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內盜竊廢鐵、信號線、電機等物品。具體事實如下:
1.2025年3月至4月期間,孫善虎、李開、李九毛多次通過翻墻、技術開鎖等手段進入淮北市杜集區(qū)某公司盜竊廢鐵、信號線、電纜等物品,后三次將盜竊的物品賣至位于淮北市杜集區(qū)礦山集街道辦事處張某某(另案處理)廢品收購站。張某某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人民幣約3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幣);九次將盜竊的物品賣至位于淮北市杜集區(qū)高岳街道辦事處鋼材市場劉某某(另案處理)廢品收購站。劉某某通過微信及現(xiàn)金方式共支付26805元;一次將盜竊的物品賣至位于淮北市杜集區(qū)高岳街道辦事處張程莊紀某某廢品收購站。紀某某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約1000元。三人將贓款平分。
2.2025年4月15日晚,孫善虎、李開通過技術開鎖手段進入淮北市杜集區(qū)某公司內,盜竊充電房內的礦用電車專用電瓶40余塊,次日通過葛某(另案處理)介紹賣給王某某(另案處理)。王某某通過微信支付12960元。李開、孫善虎將贓款平分。
3.2025年4月16日晚,孫善虎、李開、李九通過技術開鎖手段進入淮北市杜集區(qū)某公司內,盜竊充電房內的礦用電車專用電瓶40余塊,次日再次通過葛某介紹賣給王某某。因王某某有事便安排其父親王某1收購,后王某1使用微信支付12960元。三人將贓款平分。
4.2025年4月29日晚,孫善虎、李開、李九毛三人在淮北市杜集區(qū)某公司南北斜行最高處偷電機時,被某公司巡邏保安發(fā)現(xiàn),三人隨后逃跑。
2025年9月22日,孫善虎家人退繳違法所得14000元,李九毛家人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2025年9月23日李開家人退繳違法所得15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物證作案工具,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殘疾證、微信交易記錄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照片、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提出判處李開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判處孫善虎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李開、孫善虎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簽字具結。
李開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李開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系自首;2.具有悔罪表現(xiàn);3.主觀惡性較小;4.自愿認罪認罰、自愿退賠、初犯、偶犯。
孫善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基本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孫善虎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系自首;2.自愿退賠、愿意繳納罰金;3.在共同犯罪中相對作用較小;4.建議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九毛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李九毛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關于案件性質認定無異議。李九毛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系聾啞人;2.系自首;3.自愿認罪認罰;4.系從犯;5.初犯、主觀惡性不大;6.系特殊人群,家庭困難;7.建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25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三人通過翻墻入院、技術開鎖等方式多次進入淮北市杜集區(qū)某公司內盜竊廢鐵、信號線、電瓶等物品,盜竊后次日將被盜物品賣給他人,得款共計43765元被三人平分。被盜物品售賣情況如下:
1.2025年4月,李開、孫善虎、李九毛將盜竊的廢鐵等物品賣至位于淮北市杜集區(qū)礦山集街道辦事處張某某廢品收購站三次,張某某通過現(xiàn)金方式共支付約3000元。
2.2025年4月,李開、孫善虎等人將盜竊的廢鐵、信號線等物品賣至位于淮北市杜集區(qū)高岳街道辦事處鋼材市場劉某某廢品收購站九次,劉某某通過微信及現(xiàn)金方式共支付26805元。
3.2025年4月,李開等人將盜竊物品賣至位于淮北市杜集區(qū)高岳街道辦事處張程莊紀某某廢品收購站一次,紀某某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約1000元。
4.2025年4月17日,李開等人將盜竊的電瓶40余塊通過葛某介紹賣給王某某。因王某某有事便安排其父親王某1收購,后王某1使用微信支付12960元。
二、2025年4月15日晚,孫善虎、李開通過技術開鎖手段進入某公司內盜竊電瓶40余塊,次日通過葛某介紹賣給王某某。王某某通過微信支付12960元。李開、孫善虎將贓款平分。
三、2025年4月29日晚,孫善虎、李開、李九毛三人在某公司內偷電機時,被某公司巡邏保安發(fā)現(xiàn),三人隨后逃跑。
另查明,2019年7月2日淮北市杜集區(qū)殘疾人聯(lián)合會為李九毛簽發(fā)一級言語殘疾證。公安機關委托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本案盜竊物品進行評估,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因無實物且沒有被盜物品詳細信息不予受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李開、孫善虎、李九毛退繳全部違法所得。2025年4月4日,因李某某報案稱某廠院內被盜,公安機關遂立案偵查。2025年4月30日凌晨,某公司報警稱有人盜竊,后因未丟失物品放棄報警。公安機關考慮二被害單位系同一人所為,通過技術偵查鎖定犯罪嫌疑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2025年6月10日公安機關將李開、孫善虎、李九毛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盜竊某公司財物情況。2025年6月13日公安機關遂新立“孫善虎等人涉嫌盜竊案”。
以上事實,被告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物證作案工具,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殘疾證、微信交易記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孫某某、張某1等人證言,被害人張某2陳述,被告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照片、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李開、孫善虎盜竊數(shù)額巨大,李九毛盜竊數(shù)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開、孫善虎、李九毛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對三被告人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李開、孫善虎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李九毛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李開、孫善虎、李九毛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李開、孫善虎、李九毛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孫善虎具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對孫善虎辯護人關于孫善虎在共同犯罪中相對作用較小及李九毛辯護人關于李九毛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李開、孫善虎、李九毛三人均積極實施盜竊行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均起重要作用,且平均分配違法所得,對二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李九毛辯護人關于李九毛系聾啞人和可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李九毛持有一級言語殘疾證,結合在案證據(jù),李九毛不是又聾又啞的人,李九毛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對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三辯護人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罰金已預繳納。)
二、被告人孫善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罰金已預繳納。)
三、被告人李九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李開、孫善虎、李九毛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損失。(已追繳)
五、作案工具自制開鎖器二把、撬棍一個、扳手一個依法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審判員趙凱
人民陪審員管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