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1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103刑初293號
2025年12月0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5年7月15日21時38分許,被告人常某1酒后駕駛皖XXXX**小型轎車進入滁州市南譙區(qū)烏衣鎮(zhèn)黃圩路白廟莊園小區(qū)后,刮碰護欄及活動板房并造成皖XXXX**小型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依法認定,常某1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依法鑒定,案發(fā)時常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0mg/100ml。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常某1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判處被告人常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常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5年7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常某1酒后駕駛皖XXXX**小型轎車沿滁州市南譙區(qū)烏衣鎮(zhèn)黃圩路駛入白廟莊園小區(qū),后駛出時刮碰小區(qū)內的活動板房和護欄,造成皖XXXX**小型轎車受損。經(jīng)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常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依法鑒定,常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常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刑事攝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證人王XX、郭XX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1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可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恰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常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田衛(wèi)培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劉化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