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1刑初380號
2025年12月08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5〕3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13日13時21分許,被告人湯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寧國市寧涇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駛至寧涇路44KM+550M處時,與對向被害人劉某停放的XXX號輕型欄板貨車發(fā)生碰撞,致被告人湯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案發(fā)后,經(jīng)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湯某應(yīng)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湯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18.82mg/10Om1。
公訴機關(guān)請求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湯某刑事責任。并提出被告人湯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時具有造成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坦白、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湯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為此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向某、周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被告人湯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某甲、安徽某乙出具的鑒定意見,寧國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方位圖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湯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害人劉某現(xiàn)場報案,被告人湯某因傷勢嚴重無法酒精檢測,隨后在寧國市人民院由醫(yī)護人員提取其血樣封裝備檢。2025年8月21日13時13分,辦案民警在寧國市某醫(yī)院對其進行詢問;2025年9月24日9時42分,經(jīng)書面?zhèn)鲉?,被告人湯某到寧國市公安局?zhí)法辦案管理中心接受訊問。到案后,被告人湯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湯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丁慧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馮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