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240號
2025年12月12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5〕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劉某在蚌埠市淮上區(qū)某有限公司當保潔員期間,趁工人下班之際,二十余次盜竊車間內的長臂尖(型號75355)、短臂尖(型號75357)、臂基(型號84212、84329、72962、72990)等鋼結構零件共3327公斤,并銷贓至蚌埠市淮上區(qū)的廢品收購站,非法獲利人民幣6458元。2024年11月29日,經中仁資產價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零件市場零售價格合計人民幣48278元。
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劉某得知被害公司員工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處理,其被帶回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視聽資料、歸案經過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廷荒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10月22日,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劉某人民幣13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為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日。即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一百三十元,依法發(fā)還被害單位蚌埠某有限公司;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單位蚌埠某有限公司剩余經濟損失人民幣四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啟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趙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