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王某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641號
2025年12月17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倩、檢察官助理宋瑩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劉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2月19日13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車輛行經阜陽市潁州區(qū)王店鎮(zhèn)劉新莊村后錢郢時,被害人王某華以劉某駕駛的車輛碾壓到其小麥地為由要求劉某賠償其人民幣100元,并辱罵劉某,后二人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劉某欲駕車離開,王某上前阻攔,二人發(fā)生肢體沖突,期間劉某用拳擊打了王某華面部,導致王某華眼部受傷。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王某華外傷致右眼淚小管斷裂伴溢淚,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劉某于2025年8月23日被民警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有戶籍信息、傷情照片等書證、證人錢某仁、駱某山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華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如賠償諒解,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案是因王某華不停辱罵劉某等原因引起,后續(xù)劉某深刻認識到錯誤,在關押期間表現良好,劉某系低保戶,家庭困難,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建議對劉某從輕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受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委托,經安徽高誠司法所鑒定,被告人劉某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阜陽市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員劉某羈押期間(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11月10日)表現月平均分為100.5。
審理階段,被告人劉某賠償被害人王某華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據此,公訴人當庭調整量刑建議為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羈押期間表現較好,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對本案引發(fā)具有一定責任,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中正確部分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祥
人民陪審員尤軍
人民陪審員劉思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書記員張儒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