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1刑初399號
2025年12月23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5〕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3日20時31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寧國市懷安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駛至懷安大道鐵路橋路段時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交警設卡查車,遂臨時停車與副駕駛乘客更換座位,企圖逃避檢查,被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發(fā)現(xiàn)后將其查獲。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25.44mg/100m1。
公訴機關請求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具有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為此公訴機關提供了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某出具的鑒定意見,寧國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王某甲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丁慧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馮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