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181刑初354號
2025年12月23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5)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巧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辯護人王玉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23日,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根據(jù)上線要求攜帶銀行卡至山西運城,后將其名下交通銀行卡提供給對方操作轉賬,并在轉賬過程中提供刷臉驗證服務。經(jīng)統(tǒng)計,當日雷某交通銀行卡共轉入資金40余萬元,包括劉潔等人被詐騙資金14萬余元,雷某從中獲利1.4萬元。
2023年11月1日,被告人雷某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抓獲歸案,后退賠被詐騙資金1.88萬元。當月,在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取保候審期間,雷某根據(jù)朋友介紹攜帶銀行卡至北京,并將其名下山西省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提供給他人操作轉賬。經(jīng)統(tǒng)計,該銀行卡于2023年11月8日轉入資金共計117萬余元,包括焦付林等人被詐騙資金共計80余萬元,雷某從中獲利2100元。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雷某經(jīng)口頭傳喚到案。
指控認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雷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辯護人王玉萍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雷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焦付林、周武林、米娟娟、張俊芳、趙春花、周備、李連國、劉明鑫、游華斌、劉潔、陳平的證言、微信及支付寶賬單、銀行卡流水記錄、發(fā)還清單、受立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前科證明、臨時羈押證明、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退出部分被詐騙資金,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雷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雷某違法所得2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家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應逸堯
書記員趙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