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故意傷害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1刑更5912號
2025年12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潘某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皖刑終字第003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女子監(jiān)獄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后,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審理,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女子監(jiān)獄認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罪犯潘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檢察機關的意見為,罪犯潘某某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建議人民法院對其裁定減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至2025年8月獲得表揚獎勵六次。
上述事實,有執(zhí)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評審鑒定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以減刑。綜合考察該犯犯罪性質、具體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潘某某的減刑建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潘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一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炎峰
審判員曹子健
審判員洪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小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