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87號
2024年02月06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14日22時35分許,被告人趙某1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白色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號牌為贛A2××**),在經(jīng)過太和縣××鎮(zhèn)××市場時因躲避攔查酒駕而碰撞一水果攤點,后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趙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4.5mg/100mL,系醉酒駕駛。趙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趙某1賠償攤主王秀珍人民幣3000元。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趙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1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又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趙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折抵行政罰款一千元,余款三千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7日折抵刑期4日。)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賀偉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杜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