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王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5號
2024年02月2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3〕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犯盜竊罪,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2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鎮(zhèn)××樓村增產(chǎn)河北岸工地,盜竊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6桶共計15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淮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6月份0#柴油單價:9.08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1362元。
2.2022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鎮(zhèn)朔西湖北路口工地盜竊停放在路邊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4桶共計10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6月份0#柴油單價:9.08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908元。
3.2022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鎮(zhèn)朔西湖北路口工地盜竊停放在路邊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3桶共計7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6月份0#柴油單價:9.08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681元。
4.2022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礦山集街道礦山集安××路北工地盜竊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5桶共計12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7月份0#柴油單價:8.52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1065元。
5.2022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街道××路北工地盜竊停放在該工地的挖掘機油箱內(nèi)柴油桶共計5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7月份0#柴油單價:8.52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426元。
6.2022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街道××樓村雙樓花海北側(cè)草莓基地工地盜竊停放在路邊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3桶共計7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8月份0#柴油單價:8.16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612元。
7.2022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路惠黎酒廠斜對面路南的北外環(huán)燃氣中轉(zhuǎn)站工地盜竊停放在路邊的推土機內(nèi)柴油3桶共計7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9月份0#柴油單價:8.14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610.5元。
8.2022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街道××莊高鐵橋墩工地盜竊停放在該工地的挖掘機油箱內(nèi)柴油4桶共計10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9月份0#柴油單價:8.14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814元。
9.2022年10月4日的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莊拆遷工地盜竊停放在該工地的挖掘機油箱內(nèi)柴油8桶共計20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10月份0#柴油單價:8.05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1610元。
10.2022年10月13日的凌晨,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車牌號皖L7××**的黑色雪佛蘭轎車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街道××村××米路邊盜竊停放在路邊的挖掘機油箱內(nèi)柴油3桶共計7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10月份0#柴油單價:8.05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603.75元。
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的0#柴油單價,劉某1、王某2涉案被盜柴油總價值為人民幣8692.25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書證,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1、王某2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王某2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1、王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10月期間,被告人劉某1、王某2駕駛皖L7××**號黑色雪佛蘭轎車先后多次到淮北市杜集區(qū)盜竊工地停放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共計盜竊柴油價值8692.25元,具體如下:
1.2022年6月26日凌晨,二被告人到杜集區(qū)××鎮(zhèn)××樓村增產(chǎn)河北岸工地,盜竊張建兵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6桶共計15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6月份0#柴油單價:9.08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1362元。
2.2022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鎮(zhèn)朔西湖北路口工地盜竊楊偉停放在路邊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4桶共計10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6月份0#柴油單價:9.08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908元。
3.2022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鎮(zhèn)朔西湖北路口工地盜竊楊偉停放在路邊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3桶共計7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6月份0#柴油單價:9.08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681元。
4.2022年7月的一天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礦山集街道礦山集安××路北工地盜竊冉昭君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5桶共計12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7月份0#柴油單價:8.52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1065元。
5.2022年7月的一天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街道××路北工地盜竊冉昭君停放在該工地的挖掘機油箱內(nèi)柴油桶共計5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7月份0#柴油單價:8.52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426元。
6.2022年8月的一天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街道××樓村雙樓花海北側(cè)草莓基地工地盜竊王飛停放在路邊的挖掘機內(nèi)柴油3桶共計7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8月份0#柴油單價:8.16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612元。
7.2022年9月的一天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路惠黎酒廠斜對面路南的北外環(huán)燃氣中轉(zhuǎn)站工地盜竊劉賓停放在路邊的推土機內(nèi)柴油3桶共計7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9月份0#柴油單價:8.14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610.5元。
8.2022年9月的一天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街道××莊高鐵橋墩工地盜竊停放在該工地的挖掘機油箱內(nèi)柴油4桶共計10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9月份0#柴油單價:8.14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814元。
9.2022年10月4日的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莊拆遷工地盜竊劉欽冰停放在該工地的挖掘機油箱內(nèi)柴油8桶共計200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10月份0#柴油單價:8.05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1610元。
10.2022年10月13日的凌晨,二被告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街道××村××米路邊盜竊劉楊揚停放在路邊的挖掘機油箱內(nèi)柴油3桶共計75升。依據(jù)2023年9月26日石油公司出具2022年10月份0#柴油單價:8.05元/升,被盜柴油價值為人民幣603.75元。
另查明,劉某1、王某22022年10月13日被抓獲后,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劉某1、王某2已退賠被害人上述損失。公安機關(guān)扣押二被告人所盜柴油4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王某2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劉某1、王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劉某1、王某2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積極預繳罰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王某2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三、公安機關(guān)扣押在案的柴油,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予以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人民陪審員夏翠蘭
人民陪審員縱躍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