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261號
2024年02月27日
案件概述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安慶監(jiān)獄以罪犯王某某自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2月18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王某1自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至2023年10月獲表揚獎勵6次。
另查明: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完畢。
2020年11月29日,該犯個人衛(wèi)生較差,扣教育改造分1分;2021年10月28日,該犯串組聊天,扣勞動改造分2分;2021年12月30日,在車間勞動期間干私活,扣勞動改造分2分;2023年1月3日,因生產瑣事與同犯之間發(fā)生矛盾,并相互動手打架,扣監(jiān)管改造分10分;2023年3月31日,因在2022年年終評審中,其法律知識考核不及格,扣教育文化分2分;2023年4月7日,在夜間值班期間背靠墻,并且趴在門上睡覺,扣監(jiān)管改造分2分;2023年4月26日,在夜間值班期間有打瞌睡行為,扣監(jiān)管改造分2分;2023年6月15日,未按規(guī)定作息制度,躺在床上看雜志,扣監(jiān)管改造分1分;2023年9月22日,在夜間值班期間不負責,有打瞌睡行為,扣監(jiān)管改造分2分。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獎懲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王某1自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王某1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減刑后主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42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