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28號
2024年02月27日
指控事實
2022年10月下旬凌晨,李XX(已判決)盜竊一收割機內(nèi)“風帆”牌蓄電池后,向他人出售,一直無人購買。后李XX找到被告人姚XX,姚XX明知是盜竊所得,仍予以收購(后姚XX以500元價格賣予他人)。姚XX同時與李XX約定,由李XX負責實施盜竊,自己負責收購。此后,李XX因姚XX答應(yīng)收購自己盜竊物品,有銷售渠道,遂繼續(xù)實施盜竊,姚XX全部依照雙方事先約定收購。并將贓物轉(zhuǎn)賣他人獲利2500元。具體盜竊事實如下。
一、2022年11月10日凌晨,李XX先后盜竊被害人關(guān)某電動車內(nèi)五塊天能牌蓄電池(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962元)、盜竊被害人耿X電動三輪車內(nèi)五塊天能牌蓄電池(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638元)。后姚XX依照雙方事先約定予以收購。
二、2022年11月中旬夜間,李XX先后盜竊被害人李某藍色箱式貨車內(nèi)兩塊駱駝牌蓄電池(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1078元)、盜竊被害人李XX“歐王”牌電動三輪車內(nèi)蓄電池(未進行物價認定)。后姚XX依照雙方事先約定予以收購。
三、2023年3月20日凌晨,李XX盜走被害人陳某內(nèi)四塊天能牌蓄電池(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464元)。后姚XX依照雙方事先約定予以收購。
四、2023年4月17日凌晨,李XX盜竊被害人蔡某經(jīng)營的“XXX土菜館”獨戶使用的電線(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214元)。后姚XX依照雙方事先約定予以收購。
五、2023年7月13日凌晨,李XX盜竊被害人柳XX電動三輪車內(nèi)超威牌蓄電池(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1320元)。后姚XX依照雙方事先約定予以收購。
六、2023年7月16日凌晨,李XX盜竊被害人李XX電動三輪車內(nèi)五塊天能牌蓄電池(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1274元)。后姚XX依照雙方事先約定予以收購。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姚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李XX事先通謀,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950元,數(shù)額較大,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姚XX刑事責任。
被告人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姚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姚XX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鑒于其系從犯,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姚XX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姚XX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九百五十元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人。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