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6)0225刑初18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6-03-23
審理經過
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公訴刑訴[2016]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黃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樊守成、被告人趙某、黃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至9月11日,被告人趙某、黃某與林東(另案處理)等人以合股的方式在象山縣丹西街道瀛洲小區(qū)、新碶頭村等地開設賭場,以撲克牌“拔梭哈”的形式組織余某、鮑某、張某甲等人進行聚眾賭博,為賭博人員提供賭博場所、賭具等便利條件。期間,該賭場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8700余元,其中,被告人趙某、黃某各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
被告人趙某、黃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黃某各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鄭某、余某、鮑某、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辨認筆錄、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照片、暫扣款票據、到案經過情況、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黃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和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認為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黃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趙某、黃某的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萍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