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81號
2024年03月07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陶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1月29日01時16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皖RT**號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行駛至杏花村路段時碰撞到中央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陳某某喊其朋友到場為其“頂包”,后被民警發(fā)現(xiàn)。經(jīng)池州市***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28.87mg/100mL。
陳某某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郭某、陳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已賠償?shù)缆肪G化帶損失365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林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王庭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