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3)皖0705刑初440號
2024年03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3]3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盜竊罪,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以銅官檢刑補訴[2024]2號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有其他盜竊罪行。本院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查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11月4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周某1至本市大潤發(fā)超市,趁被害人邢某(2007年5月25日出生)購物時不備,將其放置于上衣口袋中一部藍色手機盜走,后銷贓得現金人民幣3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1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500元。
2023年12月8日16時許被告人周某1行至銅陵市銅官區(qū)西湖春曉幼兒園,將被害人朱某放在上衣口袋內手機偷走。經銅陵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VIVO牌Y76S手機內存8-256G裸機的價值是661元。
2024年1月16日15時許被告人周某1行至銅陵市銅官區(qū)××街××附近,將被害人盛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蘋果13PRO手機偷走。經銅陵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蘋果牌13PRO手機內存8-256G裸機的價值4228元。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被害人邢某、朱某、盛某陳述,被告人周某1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周某1構成盜竊罪,有自首情節(jié),是累犯,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指定辯護人建議法庭采納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1于202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應折抵刑期一日。蘋果牌13PRO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盛某。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積極退賠,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責令退賠。案涉被竊手機未評估價格,如失主認為手機價格高于退贓數額,可另行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7日起自2024年11月15日止,已折抵前期羈押時間1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周某1退賠被害人朱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六百六十一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駿
審判員王婧
人民陪審員張正林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艷
書記員查君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