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802刑初81號
2024年03月12日
案件概述
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0月17日被宣城市gaj取保候審。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4]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某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5日15時12分許,被告人牛某酒后駕駛皖PK××**號小型汽車,當車行至宣州區(qū)宛陵西路與昭亭北路交叉口實施右轉彎時,碰撞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李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鑒定,牛某血樣中乙醇含量121.16mg/100ml;被害人李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經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認定:牛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牛某明知他人報警而等待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牛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賠償損失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從重處罰,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牛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牛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牛凱主動預繳罰金三千元。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犯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牛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孫玉琴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崔書頤
書記員徐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