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望江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7刑初22號
2024年03月14日
望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望檢刑訴〔202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望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26日19時56分許,被告人吳某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情況下,醉酒后駕駛皖HW××**號小型汽車,自望江縣高士鎮(zhèn)高士村創(chuàng)業(yè)街祝鴻飯店附近路段出發(fā),因操作不慎撞上查某家皖HU××**號牌輕型欄板車,后倒車軋上查某家堆在門口的水管,撞上查某家房子一層卷閘門,造成皖HU××**號牌輕型欄板車、卷閘門、水管損壞的交通事故,路人報警。處警民警現(xiàn)場對被告人吳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278mg/100ml,后民警依法帶領被告人吳某至望江縣中醫(yī)院,由醫(yī)務人員提取血樣二份,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63.78mg/100ml。
經望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集體研究認定,被告人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吳某對查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對方諒解。
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屬坦白。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特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四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查某、吳某1、吳某2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檢查、提取筆錄;電子視頻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儲星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