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84號
2024年03月15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陶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貴池區(qū)老地方燒烤店飲酒后,駕駛皖R8××**號小型轎車自建設西路往貴池區(qū)凱旋門小區(qū)方向行駛。3時3分許,當車行至本市貴池區(qū)長江中路西街口路段時因分心駕駛(與他人微信視頻通話),致其車與路面金屬防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和防護欄損壞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丁某某駕車逃逸。經(jīng)路人報警,民警于2024年1月15日凌晨5時許,在其家中將丁某某查獲。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丁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3.69mg/100mL。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丁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丁某某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保險單、賠償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微信截圖等書證,證人胡某、崔某的證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丁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中辯稱不是故意逃逸,家庭困難,請求判處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已賠償?shù)缆贩雷o欄損失19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予以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綜合考量本案被告人血樣中乙醇含量、造成事故駕車逃逸等因素,不宜判處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林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唐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