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125號
2024年03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繼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8月24日11時50分,朱某1駕駛電動三輪車沿045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染坊村路口北側路段時,撞到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李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阜陽市公安局xx大隊認定,朱某1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接處警綜合單、人口信息查詢、證人朱某1、朱某2的證言、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意見書、阜陽市公安局xx事故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阜陽市公安局xx支隊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2.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3.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案發(fā)后,朱某1自愿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人民幣二十萬元,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為此,公訴機關當庭發(fā)表量刑建議為,對被告人朱某1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量刑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告人近親屬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斐
人民陪審員萬苗
人民陪審員王炯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呂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