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1021刑初39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6-29
審理經過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3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想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維國、代理檢察員陳曉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想受蔣空軍(已判)的雇傭,伙同熊永千(已判)一起幫蔣空軍開設在本市清港鎮(zhèn)雙郟塘村三山里山邊廠房等地的賭場抽頭、望風,該賭場以“牌九小莊”的形式開設賭場供王某1、王某2等人賭博,并從中抽頭獲利。經查,被告人李想在賭場幫忙的十余天期間,賭場抽頭獲利共6000余元,被告人李想非法獲利1000余元。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想經電話通知到案。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同案犯蔣空軍、熊某1、蔣某1、胡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余某,4、李某、闞某、梁某、王某4、熊某2、蔣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想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幫忙抽頭、望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想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想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李想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貴良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蔡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