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188號
2024年04月0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1酒后駕駛皖FA××**號小型轎車沿濉溪縣百善鎮(zhèn)老油庫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百善鎮(zhèn)S238省道74千米加200米農(nóng)機站紅綠燈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30毫克/100毫升,后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另查明,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及
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陳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