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212號
2024年04月12日
指控事實
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1與其同在上海打工的工友高寶子(小名)聊天,高寶子向王某1許諾報酬并讓王某1用自己實名注冊的銀行卡幫助轉(zhuǎn)移網(wǎng)絡犯罪活動贓款。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是用于幫助轉(zhuǎn)移贓款,其為牟利,于2023年8月1日將自己名下中國郵儲銀行卡提供給高寶子用于轉(zhuǎn)移網(wǎng)絡違法犯罪活動贓款,并攜帶身份證及銀行卡到中國郵儲銀行上海某支行將贓款取出交給高寶子。經(jīng)核實,被告人王某1用自己名下銀行卡轉(zhuǎn)移網(wǎng)絡犯罪贓款共計81446元,其中涉及電信詐騙資金81446元,王某1非法獲利1446元。
2023年8月1日,被害人柯某報稱其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接到一個自稱是“支付寶”客服的電話0315692****,以支付寶花唄和借唄存在風險,需要轉(zhuǎn)入安全賬戶為由被人詐騙,他通過自己的建設銀行卡轉(zhuǎn)入王某1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14********)81446元。
另查明,2024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1主動退贓51446元。
指控罪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退贓51446元,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召朗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謝朋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