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163號
2024年04月17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137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莊冬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3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1與嚴某等人在阜陽市潁東區(qū)“九號臺球室”吃飯時飲酒,次日0時06分,王某1酒后駕駛浙B1××**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qū)××路時被民警查獲。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案發(fā)時王某1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67.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公訴機關當庭舉證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查獲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阜公(交)行罰決字[2023]3412002900177730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嚴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皖中天司鑒[2023]毒物鑒字第142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庭審中量刑情節(jié)發(fā)生變化,公訴機關將量刑建議調整為“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于2023年3月28日被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行政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結合全案證據(jù)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王某1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亞利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亞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