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135號
2024年04月22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4〕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1月23日13時45分許,被告人錢某1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G345線由西向東行駛,途經(jīng)G345線與新時代大道交叉路口處,因疏于觀察與人行道水泥柱發(fā)生碰刮致車輛摔倒,造成錢某1本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路人報警,其被查獲。
經(jīng)提取血樣送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錢某1血液乙醇含量為255.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經(jīng)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diào)查認定,被告人錢某1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錢某1被查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錢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錢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錢某1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錢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錢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朱某的證言,機動車登記查詢情況說明、駕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錢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錢某1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理。被告人錢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錢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三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家亮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趙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