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張某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152號
2024年04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張某2犯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一案,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3)皖1222刑初94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華軍、
書記員馮晨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安徽藍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娟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張某2為了找到高薪工作,從合肥新橋國際機場乘飛機至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次日從昆明長水國際機場乘飛機至瀾滄景邁機場,兩天后結伙經云南省孟連縣邊境偷渡至緬甸邦康,張某某進入詐騙園區(qū),胡某某、張某2在賭場工作三個月后也進入詐騙園區(qū),被迫從事網絡詐騙活動,通過微信、QQ等社交軟件與國內居民網上聊天,在獲取聊天對象信任后,再交給其他人員實施下一步詐騙行為。2021年5月,三人一同逃離,2021年7月16日經勐啊口岸回國。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公安局因張某某、胡某某、張某2非法出境,于2021年8月6日決定分別給予行政罰款1000元的處罰,張某某、胡某某、張某2已繳納該罰款。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太和縣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291號刑事判決書、西盟佤族自治縣公安局西公(刑)行罰決字(2021)228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張某2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乘坐航班信息、出入境查詢電子數據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張某2參加境外詐騙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一年內在詐騙窩點累計三十日以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偷越國境罪,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2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張某2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在詐騙罪中系被脅迫參加犯罪,應當按照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全部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張某2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偷越國境的罪行,對偷越國境罪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動投案后未如實供述其詐騙的罪行,在審查起訴階段才如實供述其詐騙的罪行,對詐騙罪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三、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上訴人主張
胡某某上訴提出:其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提出與其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二審法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未提供足以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胡某某、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張某2參加境外詐騙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一年內在詐騙窩點累計三十日以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偷越國(邊)境,應依法并罰。張某2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張某某、胡某某、張某2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在詐騙罪中系被脅迫參加犯罪,應當按照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張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胡某某、張某2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偷越國(邊)境的罪行,對偷越國(邊)境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動投案后未如實供述其詐騙的罪行,在審查起訴階段才如實供述其詐騙的罪行,對詐騙罪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胡某某具有認罪認罰、被脅迫參加詐騙犯罪、詐騙罪具有坦白、偷越國(邊)境具有自首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一審判決量刑時已予考慮,并對其減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胡某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
程序合法。出庭檢察員提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鋒
審判員羅亞敏
審判員王遠東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何歡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