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100號
2024年04月29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紅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1驹菏芾砗?,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29日21時2分許,被告人王某1駕駛車牌號為浙D3××**的小型普通客車沿S05線下行線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駛至S05線67KM+700M處時,與前方擺放反光錐桶的執(zhí)勤交警劉某1發(fā)生碰撞,致劉某1受傷及車輛受損,后被害人劉某1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案發(fā)后,經(jīng)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王某1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出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被告人王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電話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1、高某、何某、張某2、湯某、劉某2、郭某、王某1、賈某、徐某、張某3、王某2、張某4、喬某、黃某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及照片、現(xiàn)場檢查筆錄、血液樣本提取筆錄,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門診病歷、心電圖、死亡醫(yī)學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人口基本信息、駕駛軌跡情況說明、前科查詢證明及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另其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朱曉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