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某、吳某等詐騙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8刑終43號
2024年04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錢某某、李某某、吳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皖1802刑初47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錢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與原犯詐騙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二萬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與原犯詐騙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九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七萬元。三、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與原犯詐騙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七萬元。四、責令被告人錢某某、吳某共同退賠被害人管某經(jīng)濟損失四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責令被告人錢某某、李某某、吳某共同退賠被害人李某經(jīng)濟損失七萬九千四百元、退賠被害人何某經(jīng)濟損失二十七萬四千二百四十元。一審宣判后,錢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錢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錢某1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當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錢某1撤回上訴。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5某第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芮征兵
審判員潘成鵬
審判員楊成林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金昱希
書記員李夢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