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25號
2024年05月27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27日18時58分許,被告人丁某某飲酒后駕駛皖FE××**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S238省道由南向北行至238省道與鳳城路交叉口南側路段處時,碰撞被害人梁某駕駛的前方同向停在路口等待信號燈通行的皖FM××**號小型普通客車,皖FM××**號小型普通客車又碰撞其前方靜止的被害人楊某駕駛的皖FV××**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丁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案發(fā)后,丁某某賠償了被害人楊某、梁某的損失,楊某、梁某均對丁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案發(fā)后,丁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后于2023年8月29日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另,被告人丁某某持C1駕駛證?;幢笔蠿X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3年9月6日對丁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案發(fā)后,丁某某能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且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楊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