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19號
2024年05月28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孫永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份,被告人唐某1明知上游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wǎng)絡違法犯罪活動,仍按照“云頂之奕”(身份尚未核實)要求,多次前往江蘇鹽城將其銀行卡、身份證、手機提供給上線,并且提供人臉識別綁定銀行卡用于開南京證券、東亞前海證券等證券賬戶。同年11月30日,唐某1將其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6217××××0415)、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手機、南京證券帳號交給上線使用,并提供刷臉轉(zhuǎn)賬服務,非法獲利2100元。
經(jīng)核實,被告人唐某1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17********)于2023年11月30日流入資金421800元,期間,電信詐騙被害人杜某、李某等四人遭受電信網(wǎng)絡詐騙,部分被騙資金共201800元流入上述銀行卡,涉案資金到賬后,均充值到唐某1南京證券賬戶,次日被上線利用其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轉(zhuǎn)出。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1退出違法所得2100元。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有:1.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杜某、李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唐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唐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1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唐某1判處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唐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經(jīng)社區(qū)評估判處緩刑對所在社區(qū)沒有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唐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唐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2100元,予以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永強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蘇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