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43號
2024年05月30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19日至7月20日,被告人馬某某明知沈某(另處)、周某(另處)向其出售的香煙為盜竊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多次予以收購。具體情況如下:
1、2023年7月19日13時許,馬某某明知沈某(另處)、周某(另處)向其出售的香煙為盜竊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其收購該贓物金額為人民幣4300元。
2、2023年7月20日16時許,馬某某明知沈某(另處)、周某(另處)向其出售的40條香煙為盜竊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分兩次予以收購,其收購該贓物金額為人民幣8300元。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40條香煙的市場價格合計為人民幣12740元。
3、2023年7月20日19時許,馬某某明知沈某(另處)、周某(另處)向其出售的香煙為盜竊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其收購該贓物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情況證明、戶籍證明、銀行卡交易流水、證人證言、被害人陳某、張某、劉某陳述、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照片、辨認筆錄、視頻光盤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依法可從寬處罰。賠償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酌情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興彬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李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