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185號
2024年05月3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4月11日至4月28日,被告人潘某于每天上午9點左右,趁被害人唐某家中無人之際,采取從自己家的屋頂攀至唐某家屋頂的方式,進入唐某的家中一樓臥室,連續(xù)18天,每次都在臥室衣架上的一個手提包內盜竊現金100-200元不等,共計盜竊現金2100元。案發(fā)后,潘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刑事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唐某的陳述,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辯解,扣押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潘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潘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潘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穎
書記員汪婷婷

